三步走,幫你防止借錢不還

這年頭

有錢的人越來越多

存款上的數字也是越來越長

時不時的被朋友借來借去的也是常態

就像劉強東說的:你不借我錢,就不是我強東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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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魯迅又說過

“借出去的錢就是潑出去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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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回來的情況真是越來越多。

於是,許多懂法的朋友開始鑽研起了借條的寫法

各種公眾號也大量發佈“借條模板”之類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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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小編要告訴大家

寫好借條只是要回出借money的第一步

想要無傷、無損的要回錢還要走好剩下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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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寫明

如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為了維護利益向違約方追償的一切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並且雙方有權提交出借人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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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613號判決,【借款人】李某、楊某在給【出借人】吳某光的借款合同中約定:“如李某、楊某【借款人】違約,吳某光【出借人】採取維權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李某、楊某【借款人】承擔。

裁判結果

最高法院認為,該約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誠信履行。吳某光為實現債權提起本案訴訟而與某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吳某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師費20萬元,該20萬元為吳某光【出借人】根據約定所必須負擔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審判決李某、楊某【借款人】承擔20萬元律師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李某【借款人】上訴主張律師費不構成訴訟的必然成本,不應由其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看到沒,寫了這句話,瞬間省了好多錢

同時,約定管轄法院

我們知道,我國法院的管轄原則一般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轄權,要是被告住得近還好,要是被告住在南沙群島或者是漠河,你有那麼多時間跑嗎?

所以這裡我們要約定管轄法院,自己【借款人】戶籍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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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普遍面臨“送達難”的問題。如果被告無故缺席(實際上大家都這樣乾的),法院一般會選擇郵寄送達,但是往往出現郵寄送達因“原址查無此人”“遷移新址不明”“原寫地址不詳”等被退回,送達率極低。如果無法送達給被告的話,法院經常採用公告方式進行送達。

公告送達能把訴訟週期拉得很長,更重要的是,在這個期間,被告極有可能已經轉移財產!

這是我們要在借條上寫明:

約定送達地址,出借人住所即為送達地址。

因為,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其中第3條意見規定: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即可。最高人民法院

總結

看到沒,只有包括以上三步的借條才是完整的借條。不要被網上的一些借條模板矇蔽了,趕緊學習收藏吧

啥也別說了,鼓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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