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看到這樣一個司法案例,分享給大家!
01案情概述
肇慶宇龍珠五金製品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君達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在明知供應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沒有發生實際購銷業務的情況下,讓他人為宇龍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全部用於宇龍珠公司申報抵扣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宇龍珠公司、李君達涉案的稅款數額為4605656.6元,均屬數額巨大。
02判決結果
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6)粵12刑終37號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肇慶宇龍珠五金製品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
二、被告人李君達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備註:李君達為公司負責人)
三、被告人餘宏偉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備註:餘偉宏為財務總監)
……(其餘涉案人員均判處不同的刑期)
八、被告單位肇慶宇龍珠五金製品有限公司違法所得的人民幣4605656.6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03提出申訴
該案判決後,肇慶宇龍珠五金製品有限公司、張麗不服提出申訴。(張麗身份資料中未顯示、從申訴中判斷是李君達的近親屬)
宇龍珠公司申訴提出:
1、有證據證實宇龍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數額為338555.43元,這是有真實交易的不構成犯罪。
2、有證據證實有貨代開專票的稅額為217871.41元。
3、有證據證實無貨買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為120684.02元。
4、本案有92份合計稅額為3227446.62元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控,缺乏對應的14家開票單位的關鍵核心證據,無法排除有真實交易,故原裁定、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5、本案不能排除買票虛開發票的行為是餘宏偉為謀取手續費利益的個人行為。
綜上,請求對該案進行再審並改判。
張麗申訴提出:
1、李君達不是宇龍珠公司的負責人,其職權不在財產管理或賬目處理上,李君達並沒有讓他人為宇龍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對虛開發票的聯絡過程不知情,即使認定李君達參與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在整個過程中也是處於從屬地位,應認定為從犯。宇龍珠公司的財務總監餘宏偉利用財務專業知識擅自決定買票衝賬,謀取回扣,是本案主犯,宇龍珠公司也是受害者。
2、本案認定虛開增值稅額錯誤,部分交易李君達不知情,從2013年6月推定其知道宇龍珠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開始,數額為967188.45元,未達到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應在有期徒刑3年至10年檔次量刑。
綜上,請求對該案進行再審並改判。
04駁回申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18)粵刑申97號(節選)
三、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李君達明知宇龍珠公司購買發票的依據
同案原審被告人餘宏偉、蔡少青的證言及郵件證明其曾就宇龍珠公司購買發票的事情向李君達反映過。餘宏偉的供述及證人譚少燕的證言證實李君達向譚少燕購買發票的情況。
李君達銀行賬戶流水以及證人吳麗君的證言,證實譚少燕及溫冠全將宇龍珠公司用於購買發票迴流的資金匯入李君達的私人銀行賬戶近兩千萬元,且款項迴流到李君達的銀行賬戶之後,餘宏偉、吳麗君等人都是按照李君達的要求,多數情況下拿李君達的身份證到銀行辦理現金轉存到宇龍珠公司的工商行基本戶,少數情況下通過網上銀行直接轉賬的。
據此,可證實李君達對於宇龍珠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情是明知的。
張麗申訴提出李君達不知情、宇龍珠公司申訴提出不能排除餘宏偉利用宇龍珠公司為自己謀私利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05讀後感
虛開發票的案例很多,有貨虛開、無貨虛開、資金迴流,證人證言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就可定案。
這個案子引人注目的是,公司負責人和財務總監雙雙身陷囹圄,原本一根繩上的兩個螞蚱,最終公司進行申訴的時候,居然是把黑鍋儘可能甩給財務總監,以期來減輕單位負責人的罪行。
不知財務總監聽到這個消息後,會不會心生寒意,被自己人反手捅一刀的感覺,有沒有讓他心生悔意?
還好這個案子證據充足,宇龍珠公司和張麗提出的申訴被駁回了,他們甩鍋沒有成功。如果本案中負責人知情的證據不充分,所有證據都指向就是財務總監一個人做的事情,從而變成虛開案件的主犯,餘宏偉的悲催可就無以復加了。
在所有的虛開發票的案子中,財務人員是不可能置身事外,身處高風險崗位,很多會計、出納還用自己私人卡做資金迴流的賬戶,風險非常大。一定要給時時留心,不要斷了自己的後路。
很多人可能會說:沒辦法啊,不聽老闆的話就沒飯碗啊;但為了一時的飯碗付出若干年的牢獄之災真的值得嗎?
一個會計發愁地說,有的時候就是沒有發票,不去找票怎麼上賬?
其實, 500元以下小額支出不需要發票,只需要規範的付款憑證。大額的支出,可以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實在不合適,白條入賬,最後進行納稅調增補稅,也強過自己去找票買票,埋下這顆地雷,提心吊膽地等待著它引爆的那一天。真到爆炸的那一天,錢少繳不了,人還搭進去了。
很多人一直以老觀念辦事,以為買票被查出來的概率很小,曾經可能是如此,但形勢已經發生了變化,每一張通過新系統開具的發票都在監控範圍之內,虛開發票被查出的概率已經大大提高了,互聯網大數據已經從基礎上改變了各行各業,老觀念不適合新形勢了。所以,財務朋友們,為自己負責,身在火山口,不要心存僥倖!
如果已經做了,那就留一些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在老闆的授意下做的,至少來證明自己不是主犯,這也是無可奈何情況下,最好的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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