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為已婚子女購房,是小夫妻共同財產or個人財產?

案件事實

案例一

王女與石男於2012年元旦在西城區登記結婚。

2012年5月10日,石男作為買受人,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位於西城區房屋一處,房屋價款100萬元。房屋價款的支付方式為簽訂合同時2萬元定金,於2012年6月10日前支付首付58萬元,剩餘款項40萬元於辦理產權登記當日支付。辦理產權登記時房屋登記在石男名下。

2016年9月1日,因感情破裂,王女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請求法院分割位於西城區的房屋。

庭審中,王女主張房屋購買於結婚後,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一半的財產份額。石男主張房屋價款實際為其父石大男支付,應為其個人財產,不同意進行分割。石男向法院提交了石大男的銀行卡轉賬明細(含首付款58萬元,以及後續款項40萬元),房產證(登記為石男單獨所有)。

案例二

孫女與黃男于于2012年2月6日在北京市西城區民政局登記結婚。

2013年6月30日,黃男與案外人田丁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田丁位於北京市大興區×××301號房屋,合同約定成交價為人民幣229萬元。2013年9月11日,該房屋所有權證下發,所有權人登記為孫女黃男,共有情況為二人共同共有。

2016年,因感情破裂,孫女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雙方名下房產。

在庭審中,雙方均認可黃男父母為了雙方購房,將位於西城區的自有房屋出售,並將售房款240萬元全部給了二人使用。雙方認可黃男向案外人田丁購房時給了房款229萬元,交納中介費59311元、稅費69930元,上述款項共計240餘萬元。但對於房屋的分割雙方發生了分歧,孫女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但鑑於黃男父母出資,可以少分,要求30%的份額;黃男則主張,該房屋是父母的全額出資購房,主張為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

案件結果

案例一

在該案中,法院認定,該房產為石男的個人財產,王女要求分割房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主張不予以支持。

案例二

在該案中,法院認為,該房產為孫女黃男的夫妻共同財產,最終判決支持了孫女30%的財產份額。

案件分析

案件相同點

1、婚後買房

2、一方父母支付全部購房款

案件不同點

1、案例一是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

2、案例二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正是所有權人登記不同,導致法院在產權認定上做出了不同的判斷。一般來講,現實中沒有出錢一方要求房產證加名的並不少見,但更多是一方就另一方婚前房屋要求加名。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些人認為婚姻期間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寫誰的名字無所謂,不會去較這個真。這個案件可以說是給這種想法一個警示。從這兩個案件來看,即使是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加名與否也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

之所有會有這樣的結果,主要在於法律依據不同。

案例一適用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案例二適用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這兩個案例之所以適用不同的法律得出不同的結果,在於如下四個關鍵點:

1、婚後買房;

2、一方父母出資;

3、全款買房;

4、登記在出資一方子女名下。

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比如婚前買房、或者兩方父母均有出資,或者部分付款買房,或者是登記在兩方自己名下,或者是登記在非出資方名下,都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另外,在案例二中,雖然在房產證上加名,也特別備註了是共同共有,但這並不意味著沒有出資的一方就理所當然可以擁有房屋一半的產權。在案例二中,法官支持30%的主張固然是因為孫女一方只主張這麼大的份額,不過即使孫女主張一半的份額,恐怕也很難得到法官的支持。

讓我們來看一下法官在判決中是怎麼說理的:

無論該房屋的購房款是否全部由黃男父母出資,該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黃男、孫女二人,且登記為二人共同共有,故該房屋應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應予以分割。考慮到該房屋的購房款由黃男父母出資,故在分割該房屋時,黃男可以適當多分。訴訟中,孫女要求分得該房屋30%的所有權份額,剩餘70%的所有權份額歸黃男所有,這一意見亦屬合理,法院對其該意見予以採納。

總之,法律是一項精細的工作,不同的細節和條件會帶來不同的結果,如果看文章的你和律師諮詢,請務必說清楚細節情況。

友情提示:房子是好多家庭最重頭的資產,在做出決定前,一定要想清楚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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