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繼承的財產婚後取得的,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前繼承的財產婚後取得的,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徐女士和劉先生2005年結婚。婚前,劉先生作為獨生子,於2003年繼承了父母留下的一筆12萬元的定期存款。由於定期存款,因此當時,沒有取出來,2007年,該筆存款到期,劉先生按照法定繼承,履行相關手續後,從銀行取出該筆存款及其利息。2009年,徐女士和劉先生因性格不合,協議離婚。徐女士主張劉先生在婚後繼承所得的12萬元定期存款及利息,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劉先生則認為,該筆財產是其婚前繼承的個人財產,不同意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徐女士起訴至人民法院。

婚前繼承的財產婚後取得的,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們都知道,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應當歸個人所有,這是毫無疑問的。同時,《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前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在本案中,徐女士和劉先生沒有對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進行約定。兩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法定財產製進行處理。

根據民法上所有權取得的原理,財產的取得應當以所有權的取得為標準,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取得。法律規定的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基於法定的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繼承遺產就是繼承人基於法定的事實從被繼承人處取得財產。因此,在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爭議的財產屬於劉先生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