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課堂 | 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維權課堂 | 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編者按:

在之前的巾幗維權課堂中,我們已就解除婚姻關係時存款、房產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進行過探討,今天我們就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的分割作一簡要介紹,一起聽聽山西翰儒律師事務所劉臘梅律師怎麼說!

獲取視頻信息失敗

一、養老保險金與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所得的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作出了進一步明確,包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由此可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在符合提取政策的情況下,依法是應當全部分割的。

二、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與住房公積金在不符合提取政策的情況下,這筆錢該怎麼分?

(一)養老保險金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規定明確未退休者的養老保險金雖然屬於共同財產,但因不符合領取條件,是不能處理分割的。但是養老保險賬戶分為個人繳納部分和單位繳納部分,如果當事人訴訟請求中要求分割的是養老金賬戶中由婚後共同財產繳納的能夠確定的個人賬戶中金額,那麼該訴訟請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住房公積金的分割。《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六項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情形,包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出境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因此可以明確,當事人離婚並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法定事由。並且當前也沒有法律法規對未退休人員的住房公積金離婚時的分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辦理案件時,會結合實際情況,由公積金經辦機構或者當事人單位財務部門計算出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總額後,判決給付另一方一半金額。

以上為離婚案件中關於養老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分割的一些法律規定。最後,希望廣大朋友要明白婚姻生活的另一種常態是平淡,願大家珍惜“上言加餐食,下言長相憶”的平凡婚姻生活。本期法律微課堂就到這裡,我們下期再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