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证券虚假陈述,“飞乐音响”被34名投资者索赔逾600万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9月28日,就34名投资者共同起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飞乐音响”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公告显示,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诉称,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已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其作为投资者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投资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294,762.14元以及诉讼费、公告费、通讯费、律师费等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受理魏锋等34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锋、廉守文、朱为茹、陈晓玲经34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公告显示,自2017年8月26日(含)至2018年4月12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4月12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飞乐音响股票(证券代码:600651),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0年11月12日之前,通过上海金融法院官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

  “飞乐音响”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受理魏锋等34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锋、廉守文、朱为茹、陈晓玲经34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经初步审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沪74民初2402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据此,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

  拟任代表人:魏锋,男,1975年12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拟任代表人:廉守文,女,1954年2月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拟任代表人:朱为茹,男,1963年7月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拟任代表人:陈晓玲,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1001号第七幢。

  法定代表人:李鑫,董事长。

  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诉称,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已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其作为投资者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投资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294,762.14元以及诉讼费、公告费、通讯费、律师费等损失。

  2、权利登记相关事项

  自2017年8月26日(含)至2018年4月12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4月12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飞乐音响股票(证券代码:600651),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0年11月12日之前,通过本院官网(http://shjrfy.hshfy.sh.cn)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

  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本院不予登记,但可以另行起诉。

  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对各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有异议的,可以于2020年11月12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2020年11月12日之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自身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权利登记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9月28日

  如何进行权利登记?

  如何进行权利登记?请看下图《上海金融法院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操作指引》

  

因证券虚假陈述,“飞乐音响”被34名投资者索赔逾600万元

  

因证券虚假陈述,“飞乐音响”被34名投资者索赔逾600万元

  

因证券虚假陈述,“飞乐音响”被34名投资者索赔逾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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