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志祥被爆出的“多人運動”行為,應該如何理解?

昨天很多人應該都看了周揚青宣佈於羅志祥分手的微博,信中有一點引起了小編的特別關注,那就是“更過分的是你們還會經常舉行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這句話。周揚青文章的中“多人運動”,應該是很委婉的一種說法,通俗的叫法想必大家都很清楚,小編非常好奇,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的呢?


羅志祥被爆出的“多人運動”行為,應該如何理解?


本著客觀公正的態度,小編特地查閱了一下我國的《刑法》。雖然《刑法》裡沒有明確的“多人運動”罪名,但是有一個“聚眾淫亂罪”和“多人運動”非常相似。接著在網上查找類似案例,發現每年都有不少人因為這個罪被判刑。2009年南京的公安機關在一家連鎖酒店的房間裡,抓獲5名參與“換妻”的網民,隨後又牽出17人。這些人中,年齡最小者為1983年出生,年齡最大的則是53歲的馬某,他是南京某大學的教授,也是“換妻”遊戲的組織者。馬某承認,他於2007年建立了一個QQ群,名為“夫妻旅遊交友”群。群友平時聚在一起的主要活動,就是相互間自願進行的x行為,成員相對固定,人數或多或少。後來這22人均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馬某犯聚眾淫亂罪,獲刑3年6個月。


羅志祥被爆出的“多人運動”行為,應該如何理解?


另外一起案例是大連市某局一位副科長劉某某,在2010年9月7日與網友範某某聯繫上,同時又約來兩名女網友,4個人共同來到西崗區一家酒店開了一個房間,劉某某等4人在房間內“顛鸞倒鳳”。2012年6月20日,劉某某又通過QQ約上一位女網友,與此同時,他又叫上熱衷此道的範某某,三人在沙區一家酒店開了房。2015年6月,法院作出判決,因犯聚眾淫亂罪,對劉某某判刑6個月;對範某某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羅志祥被爆出的“多人運動”行為,應該如何理解?


雖然這個罪名目前爭議很大,並且有專家還建議取消聚眾淫亂罪,但是我們現在仍必須按照刑法規定處理,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該罪名來源於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訂的時候,流氓罪被拆成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鬥毆罪五個小罪名。其中,聚眾淫亂罪就是在現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羅志祥的這種“多人運動”行為,大家是如何理解的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