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合作協議的迷思:披露還是不披露?

戰略合作協議,在上市公司公告中經常出現。從法律關係看,這類協議往往較為簡單,只是公司與交易對方達成初步意向,具體的權利義務、分配方案、退出機制、乃至違約責任等關鍵事項都尚未明確。然而,這類公告的市場影響卻不容小覷,其草蛇灰線間可能關乎公司的發展規劃、業務重點,投資者非常重視,公司股價有時也會隨之起舞。但很多時候,戰略合作協議並沒達到法定信息披露標準,屬於自願披露範疇。到底該不該披露?其為難之處,就在於不知道協議有幾分是實實在在的內容。

先說說面上的情況。近兩年,滬市公司每年披露戰略合作協議公告均在200餘份,今年前8個月披露100份左右。內容上,上下游業務合作還是主流,佔比約六成,跟政府的投資建設類合作有兩成,與科研機構、銀行等的合作也較為常見,涉及新行業、新領域的只是少數。大部分戰略合作協議披露後,股價表現都較為平穩。但也有個別一經披露,股價一飛沖天,投資者為之咋舌,即使風險提示頻頻也摁不住屢創新高的股價。甚至有些公司把戰略合作協議當成市值管理的工具,一旦股價低迷,便追逐市場熱點,披露些頗具想象空間的戰略合作協議,全然不顧是否具備實施條件和業務準備,像極了前幾年借披露高送轉炒作股價的公司。

戰略合作協議內容一般比較籠統含糊,自帶巨大想象空間,又因其大多在公告中聲明不具約束力,提供了極好的免責事由。即使別有用心者通過戰略合作協議“講故事”,事後也不容易被查證,偽裝性更強,投資者吃了“啞巴虧”在規則上似乎也找不到說理的地方。這個角度看,一種聲音認為,此類沒有約束力的戰略合作協議實際是種軟信息,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客觀真實性,極易誤導投資者,公司不應該披露。但另一方面,戰略合作協議可以向投資者傳遞公司戰略轉型、業務調整、經營模式、合作伙伴變化等重要信息,對投資者決策有重要意義,如一概禁止又過於嚴苛。總結起來,披露還是不披露的糾結之處,其實就是希望那些有實實在在合作基礎的協議能讓投資者及時知曉,而那些擺明了不靠譜的協議,最好束之高閣,別拿來誤導市場。要做到這一點,其實很難,難就難在標準該劃在哪,怎麼才能知道協議是貨真價實還是空中樓閣。

這種為難,可以通過幾個案例來體會一二。有家船運公司披露與當地保稅港區管委會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共建跨境電商供應鏈平臺,當即被納入免稅概念股,披露後股價連續3個漲停。戰略合作協議對股價的刺激可見一斑。但要是不披露,股價是不是就風平浪靜?好像也不盡如此。另一家玻璃製造公司有天股價突然漲停,核實下來原來當日有媒體報道,公司與一家光電企業簽約了“新型顯示用玻璃導光板及3D玻璃蓋板項目”,總投資80億元。公司此前未對外公告,投資者反而有所不滿。公司隨後發佈澄清公告,提示協議不具約束力、項目僅處於初步意向規劃中。當然,也有協議披露後投資者反響平平的。有家造紙公司與某地政府簽了總投資100億元的框架協議,建設新型紙基纖維項目,公告相應提示了各種不確定性的風險,披露後二級市場波瀾不驚。

這樣來看,戰略合作協議披露後對市場影響幾何其實是很難判斷的事。若要硬性劃個標準,哪些協議要披露,哪些不要披露,在不做實質性審查的情況下幾乎是不可能的。但真要去做實質性審查,顯然也不符合當前市場化的基本方向。要解決這個問題,恐怕還是先要從市場本身去分析原因。首先,上市公司戰略合作協議信息確實重要,常常不僅代表了公司的戰略方向,多半還有具體的金額指標,雖然沒有剛性約束力,客觀上投資者也會比較重視,難免對股價產生影響。再者,A股市場仍以中小投資者為主,投資者大多隻在乎信息中的“概念”屬性,沒多少耐心去探究這信息究竟有幾分真、幾分實,容易被“帶跑”。再加上我們市場上游資大戶不少,就願意拿這些信息做文章、推波助瀾。個別情況下,甚至有不良之徒與上市公司配合炒作、藉機獲利。這樣的市場環境下,戰略合作協議才遇到了前面的難題。

於是乎,這個問題就不再是披露或者不披露的簡單選擇題,很難找到一勞永逸的破解辦法。根本上還是得按市場化的方法,循序漸進地解決。實際上,市場上大部分公司披露的戰略合作協議還是有一定基礎的,不能一棒子打死。關鍵是要防範個別公司通過披露沒有實質的戰略合作協議來哄抬股價,謀取不當利益。更進一層,還要儘可能避免市場良莠不分,出現群體效仿,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這個思路下來,可行的辦法大概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建制度,讓戰略合作協議的披露不再是信馬由韁,而是有相對統一的內容和格式要素,既方便公司披露,又有利於投資者閱讀、比較,從而認識相關事項的可行性、不確定性和對公司可能的影響。實際上,上交所早在2015年就發佈了戰略協議的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具體要求方面,這類協議一經披露,就應當與法定信息披露一樣,要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能簡單籠統、語焉不詳,甚至濫用一些大概念、熱點詞來誤導投資者。同時,對這類信息的披露還要保持一致性,切忌選擇性報喜不報憂。再一個就是風險提示,既然不具備約束力,就要更加充分清晰,具體提示資金來源、項目進度安排,還要說明是否具有相應技術條件、人員儲備及項目開發能力等。

另一方面,也要保持監管定力,繼續強化對概念炒作、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監管,落實“零容忍”,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強化監管震懾,淨化市場生態。其核心就是要加強信息披露與股票交易的聯動監管,將信息披露與上市公司二級市場交易的異常特徵進行比對,挖出背後的拉抬股價、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這件事說來簡單,其實做起來卻不易。這類信息本身就具有軟性,公司也做了風險提示,違規股票交易又比較隱蔽,坐實違規認定需要大量的核查和充分的證據,在案件查處上有時難免捉襟見肘。

因此,從根本上來講,要讓“忽悠式”戰略合作協議沒有藏身之地,靠的還是投資者思辨能力的提高和市場機制的約束。只有當投資者對這類協議見得多了、分辨能力強了,那些徒有其表的戰略合作協議也就沒有了生長的土壤,上市公司也就失去了主動迎合熱點的動力,良性市場生態才能由此形成。這背後,需要推進形成有效信披與股票估值定價的合理關係,達到估值結構的再平衡,形成真正的市場約束機制,這樣,博短差、謀短利的投資文化也會隨之得以改變。窺一斑而見全豹,說的是戰略合作協議,講的其實也是現在討論比較多的自願信息披露,其披露與不披露的難題,大概還是要隨著市場的完善和進步,才能真正不稱其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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