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多久?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分為三種:

一、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不但告知了行政相對人行政行為的內容,同時也告知了起訴期限,此時的起訴期限為自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起訴期限,此時的起訴期限從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三、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也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此時的起訴期限分為二種情況:1、如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年;2、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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