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將其股權簽訂承包協議承包給他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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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為止未看到有專家、學者對股權給一個科學的定義。《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也沒有指出股權的確切含義。但有一點是肯定的股權是股東基於股東資格取得的對公司的權利。這種權利包括對公司的管理權和取得收益權,正因為此那麼可否將其對公司的相應的持股比例權利承包給別人?如果承包給他人是否合法有效?


股東將其股權簽訂承包協議承包給他人是否有效?


案例簡述

陳某津原是鴻江公司股東,持有鴻江公司20%的股權。

2004年10月7日,陳某津與楊貴森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約定以下主要內容:“一、甲方(陳某津)將其在鴻江公司及其屬下子公司所持有份額的使用地、物業、財產全部交給乙方(楊貴森)開發、經營、銷售、管理,並由乙方行使和享有甲方在公司和董事會的權力和權利。二、甲方再投入1000萬元開發資金,其餘需要再投入資金的由乙方負責投入。乙方承包經營期限自甲方投入1000萬元人民幣開發資金到賬時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如乙方應投入的資金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三、乙方依約向甲方繳納承包金。承包金總金額為人民幣壹億壹仟叄佰萬元整(113,000,000.00元),(內含返還甲方的3300萬投資本金),500萬元投資本金利息及利潤。分三期向甲方交繳:第一期(第一年)肆仟萬元(4000萬元)於2005年12月31日前交繳;第二期……;第三期……。陳某津、楊貴森在《承包經營合同》上簽名予以確認,擔保單位加蓋了公章。

同日,陳某津與楊貴森還簽訂《授權委託書》,約定由楊貴森行使及履行陳某津在鴻江公司的股東權利及義務。

陳某津請求法院判令:1、終止雙方於2004年10月7日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由陳某津收回經營開發權;2、楊貴森向陳某津支付拖欠的2005年承包款4000萬元及該款自2006年1月1日起的利息;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二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認為:

《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問題。根據《承包經營合同》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承包經營合同》實質上是一份股權承包經營合同。合同有效的條件之一是合同標的必須確定、可能,故本案合同因股權在法律上不可能被承包經營而無效。故法院對陳某津請求判令終止《承包經營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陳某津的訴訟請求並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陳某津的訴訟請求。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粵高法民二終字第67號【上訴人陳某津因與被上訴人楊貴森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問題。

本案中,陳某津與楊貴森在《承包經營合同》中約定,陳某津願將鴻江公司及其屬下子公司所持有份額的使用地、物業、財產全部交給楊貴森開發、經營、管理,並由楊貴森行使和享有陳某津在公司和董事會的權力和權利。陳某津持有鴻江公司20%股權份額,依法享有相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則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作為股東的陳某津無權對鴻江公司的法人財產直接進行處分,並交由他人開發、經營、管理。股東繳納出資後,即依法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但股東行使參與公司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不直接給股東帶來財產收益,而是為了增強公司盈利能力並由此獲得更多的利潤分配。陳某津與楊貴森約定將鴻江公司的部分財產交由楊貴森承包經營,損害了公司法人財產權利;事實上,楊貴森亦無法通過行使陳某津委託其行使的20%股東權利,達到單獨承包經營的目的。據此,原審判決認定涉案《承包經營合同》無效,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陳某津依據無效的《承包經營合同》請求楊貴森向其支付承包款,本院亦不予支持。楊貴森並未從合作中獲得收益,陳某津亦未舉證證明其還存在其他損失,陳某津亦已通過股權轉讓收回了投資,無實際損失。鑑此,原審判決楊貴森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處理得當,本院予以支持。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0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無效的《承包經營合同》,且未經楊貴森簽收,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予以撤銷正確,本院亦予支持。

實務分析與公司治理建議

本案例實為因股權承包發生的糾紛。股權能否承包本案例給出了答案,究其原因就是混淆了股東出資和公司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性質,也就是人格混同。

Ⅰ、股東一旦出資完畢,無論大小股東出資多少,股東的出資所有權就轉移到公司法人名下,而股東因出資取得對公司的股權,股東憑股權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支配和處分公司的財產,哪怕曾經歸其所有。公司憑股東的出資及其積累作為公司的法人財產,任何人不得侵犯其財產所有權等權利,本案例中股權承包協議其實就因侵犯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利而歸於無效。

Ⅱ、本案例中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顯然對公司法人財產和股東出資的歸屬還不清楚,以致於簽訂了無效協議,官司經歷了一審、二審、再審、再審終審,雙方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這些都是沒有專業人士的把關所致。

作者 張長河律師 交流方式 41217619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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