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規範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收集



怎樣規範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收集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董徵傑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工作報告指出,主動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辦案程序、證據標準銜接機制。監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必然要求職務犯罪案件調查和起訴階段嚴格按照庭審的標準收集、固定、審查和運用證據,嚴格規範調查程序。在此背景下,調查工作必須規範使用調查措施和收集各類證據,補強證據鏈條薄弱環節,在嚴把證據資格、提升證據證明力上下功夫,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做好初核工作 夯實案件基礎

初核為立案提供依據,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礎。初核工作的質量直接影響能否成案,併為立案後分析、研判案情提供重要依據,且審查調查工作通常時間緊、任務重、標準高,紮實做好初核工作能節約寶貴的辦案時間。

具體而言,初核階段應充分發揮信息引導、服務功能,充分利用查詢的相關信息進行摸排,圍繞“人”和“事”兩條主線,對收集的數據進行比對、處理、整合,分析被核查人的履職情況、性格特徵、人際交往、生活習慣等各類有效信息;對於可疑線索如大額資金、虛假賬目,在不打草驚蛇的前提下,儘可能深挖細查,延伸證據鏈條;調研摸排相關領域和行業的職務犯罪規律,為案件調查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辦案人員必須對初核中調取的大量基礎性數據進行分析、整理,並且要看透吃透,認真分析有關疑點,準確把握被核查人的問題所在,做到對被核查人全面掌握、胸有成竹。這樣,一方面在立案後與被調查人交鋒過程中,辦案人員能處於心理和信息優勢,及時戳穿其謊言;另一方面,辦案人員腦海中的數據庫能與被調查人交代的信息進行有效碰撞,談話過程中能敏銳覺察到關鍵信息,對案件的突破往往能起到重要作用。

規範收集證據 保證證據質量

證據的三個特性是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其中,證據的合法性包括證據的主體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程序合法。下面從常見調查措施運用、證據形式規範、量刑情節細化三個方面說明實踐中需注意的問題。

調查措施運用。一是詢問、訊問。要嚴格遵守監察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等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實踐中尤其要注意,除了刑訊逼供、暴力、威脅之外,引誘、欺騙也是非法方法。談話中不能以虛假承諾獲取被調查人的供述;不能用一些未經查實的事情、沒有根據的假設去誘導證人或被調查人;不能將證人證言的內容直接作為問題發問;筆錄中記載的有關供述事實要合乎情理。二是搜查。搜查過程中,如有多個搜查地點,應儘量同時開展搜查;必須要多視角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搜查房間要一間一間搜;要有案外見證人在場,形成搜查筆錄並附查封扣押清單;不僅要搜查錢款和貴重物品,還要注意相關有價值的資料;查封電腦或監控設備硬盤要按規定程序執行;如有不易挪動的物品如大量高檔白酒或名貴傢俱等,可在搜查地暫予封存;扣押物品編號要科學,每個物品要有唯一編號,貫穿拍照、扣押、入庫、鑑定整個過程;對於大量種類物品如金條,要正反面拍照記錄其細節特徵,便於日後有關人員指認。

證據形式規範。一是言詞證據。筆錄時間應如實記載,與筆錄內容相一致,與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時間相對應;詢問或訊問地點要合法,權利義務等內容要按規定告知;證人的身份要明確,身體狀況要載明;詢問或訊問時間間隔合理,給予被詢問、訊問人必要休息和用餐時間,並在筆錄中體現;多份筆錄不能出現矛盾情節,或對矛盾予以解釋排除;筆錄要中心明確、結構合理、邏輯清晰、詳略得當,以多次收受賄賂為例,筆錄可按照“總分總”模式佈局。二是書證。調取證據手續要規範,調取書證要附有證據清單;儘量調取原件,確需調取複印件的,應載明原件存放地、提供人情況、調取人的簽名和日期;外幣匯率的換算,可結合出入境記錄、出境批件等書證,如被調查人確實記不清犯罪行為發生時間,儘量精確到季節或月份,按照有利於被調查人原則取最低值予以認定;大量銀行流水或記賬憑證入卷,應輔以清單及說明。三是量刑情節細化。量刑情節包括自首、坦白、立功、退贓、被調查人態度、其他法定情節等六個方面。調查人員在取證過程中,不僅要重視定案的證據,對調查過程中被調查人的如實供述、主動供述、自首、檢舉、揭發等情況亦應取證,案卷中還要說明被調查人到案經過。應逐項列舉說明哪些事實屬於組織已掌握的,哪些事實屬於其主動交代而組織不掌握的;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線索是否查證屬實及立案等情況輔以相關材料證實。

加強延伸取證 提升證據證明力

職務犯罪案件不同於普通刑事案件,往往犯罪行為隱秘、沒有第一犯罪現場、言詞證據依賴性強。案件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必須加強對證據鏈條薄弱環節和重要環節的延伸取證,提升證據證明力,達到“證據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繫,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的要求。下面以行受賄犯罪為例說明實踐中需注意的問題。

一是行受賄情節。要深入細緻詢問或訊問行受賄過程的細節,詳細記錄涉案財物的來源、特徵、包裝物、去向等內容;對被調查人口供和證人證言中涉及的具體地點、外部環境、行動軌跡、特殊事件,收集客觀證據予以證實。注意審查口供能否與其他證據特別是客觀證據相互印證。

二是謀取利益情節。司法實踐中,謀利情節也是容易忽視的環節,不能僅在筆錄中簡單記載“打招呼”“提供幫助”,要查明向誰打了招呼、提供了什麼幫助,要圍繞請託事項,收集被調查人利用職務便利或職務影響力的證據,除明確其職責職權外,還可通過詢問其所在單位班子成員、下屬或其他有關人員予以佐證。結合案情調取關聯證據,如有關會議紀要、被調查人發言記錄、行賄人企業有關經營活動資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常見被調查人通過其朋友或親屬作為“代言人”參與經營獲利,要注意區分特定關係人共同受賄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區別,區分被調查人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和受賄的區別,需查證是否利用職務便利或影響力、有無實際經營行為以及經營所得利潤去向,結合被調查人供述、證人證言綜合予以認定。

三是再生證據。再生證據,即被調查人為了逃避調查機關的調查而實施對抗、阻礙調查取證行為留下的證據。初核階段或立案後,被調查人或其親屬常會想方設法打探案情,與相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隱匿、轉移、銷燬相關贓款贓物。調查人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採取措施,發現線索,順藤摸瓜,獲得相關再生證據材料,這樣既能幫助查找與案件有關的其他關係人,又便於後續追繳贓款贓物。

(作者董徵傑單位:天津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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