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關於民事主體與代理的法律法規

民法總則中關於民事主體與代理的法律法規

第一節 民事主體

一、 什麼是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是指參與民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三類。民事主體是民事關係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

二、 什麼是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含義

自然人就是通常意義上的人。民法上使用自然人這個概念,主要是與法人相區別。自然人不僅包括中國公民,還包括我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民法總則》根據自然人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的不同,將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下列3 種。

一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週歲及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 18 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 週歲及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 週歲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三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 8 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三) 監護

依法進行保護和監督的人是監護人,監護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保護和監督的人是被監護人,包括兩類:一是未成年人;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均已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親屬;(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什麼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四、什麼是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第二節 代理

一、什麼是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行為。

在代理關係中,存在三個主體:一是被代理人,又稱本人;二是代理人;三是相對人,也稱第三人,即與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

二、代理有哪些類別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來行使代理權的代理。因此被代理人又陳為委託人,代理人又稱為受託人。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行使代理權的代理。

(一) 代理授權

委託代理授權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是最主要的一種授權形式,稱為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代理權的來源分類,分為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中代理人的權限由被代理人在授予代理時確定。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權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 代理權的行使

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內忠實履行代理職責,完全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總則》為了保護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 無權代理及其法律效力

無權代理有下列 3 種類型:(1)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沒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2)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有代理關係,但代理行為超出了代理範圍的代理。(3)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本有代理關係,但代理權終止後,行為人仍然實施的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三、代理如何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3)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代理人喪失

民事行為能力;(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