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經濟糾紛為由,拒絕返還他人之物?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經常會出現債務人不還錢的情況。於是很多人選擇拉走、強佔債權人的所有物“以物抵債”,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是這種做法真的正確嗎?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案例瞭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1日,原告天津xx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將自己所有的車牌號為津xxx號機動車交與被告用於雙方合作的網約車運營。後因故,被告從網約車平臺解綁。現雙方合作的客觀條件已經不具備,但是原告向被告多次催還該車均遭拒絕。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車輛。


被告辯稱,除非原告將拖欠被告的工資,以及與被告解除合同的電費補貼、違約金、勞動保險、押金8000元等補齊,否則拒絕交還車輛。

裁判要旨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1、訴爭車輛的所有權確定;2、抗辯理由是否正當。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庭審中提交了註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證明了車牌號為津xxx華泰牌小型轎車的車輛所有權人為原告天津xx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及驗車單一份,證明原告對車牌號為津xx華泰牌小型轎車經過車輛檢驗後並於2017年3月31日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的抗辯理由屬另一法律關係,被告可持據另訴。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等規定,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車輛。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本案涉案的車輛,依法屬於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涉案車輛,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被告辯稱的原告應向被告支付拖欠工資等事宜的抗辯理由屬另一法律關係,被告可持據另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不得因此對抗原告的所有權而拒絕返還車輛。

“法官小提示”

這類型的案件和近年來常見的因民間借貸引發的私自佔有、扣留他人合法財產的案件很多,在主張自己權利的時候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特別是採用私力救濟方式時候一定要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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