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金融一体化堵在哪里?

加快互联互通,让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是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的题中之义。但众所周知,金融改革创新不易,不仅要协调央地监管权限问题,而且金融创新本身又常常在非常谨慎地寻找平衡点。日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12个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深化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重点侧重一体化金融合作、绿色金融发展以及推进金融信息共享等3大领域,围绕8个方面提出了16条具体的先行先试举措,可以说既接上了当前金融改革创新的“天线”,又接上了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与互联互通的“地气”。

从《若干举措》16条新政来看,既遵循了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又体现了市场的灵活性和丰富性。从中看到,当前长三角金融互联互通的突破点,在于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创新体制机制的优势。

金融改革创新难,堵点在于现有法律制度、监管模式,法律明确规定金融属于垂直监管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也大多垂直管理,地方仅对少量金融事项拥有监管权限。就长三角而言,包括加快金融互联互通在内的金融改革创新,发挥地方体制机制优势更多的还是发挥机制优势。

不妨从近年来上海“一网通办”、江苏“不见面审批”、浙江“最多跑一次”等改革中寻找灵感,沪苏浙这些改革推行之初,也曾遭到人们的不解甚至质疑,认为现有体制下不可能做得到,但事实上不仅做到了,而且充分发挥机制创新的巨大优势。

比如,《若干举措》明确“支持符合监管政策的地方法人银行在示范区设立资金营运中心”“加快建设示范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等,就是遵循现有制度下的机制创新。上海是国内制度文明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浙江是国内发挥机制优势最好的地区之一,加上江苏高度开放的基因、安徽活跃创新的基因,在现有金融体制下推进长三角金融互联互通,可从创新机制的角度来打通堵点。

不断推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的推动,也需要金融机构发挥主观能动性。

长三角金融互联互通的探索和尝试在此之前已悄然起步,如上交所发布上证G60指数,对G60科创走廊内横跨沪苏浙皖九城市(区)的上市公司进行梳理并编制发布了上证G60创新综合指数和上证G60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

在这新出台的《若干举措》16条金融新政中有一体化亮点:推进示范区同城化结算服务,鼓励取消跨域收费;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探索推进有人值守的分布式智能终端开户、同行跨区代办及异地鉴证服务;鼓励示范区法人银行提供跨行、跨区域、跨链接的个人账户验证互认服务。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一般依照一定的行政区划设立地方分支机构,但地方法人机构却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可以通过跨区域的协同、合作等方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加上现在数字化办事平台,完全可以为长三角区域内市场主体提供更为便捷的跨区域服务。

在具体探索中,不妨先易后难、先小区域再大区域、先民生关切领域再投资创业领域,把能够通过区域内协商达成的金融改革事项及早推出,先行先试,为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创新积累经验。比如,目前长三角不少银行都对本行内跨区域的一些服务减免收费,但对跨行又跨区域的服务收费推进较慢,不妨在银行业推广本行内相关业务服务收费视同为本地同类业务收费。又如,地方法人机构可以发挥优势,先跨省与相邻县市的同类机构达成合作,率先在相邻两县市之间推进,进而推广至多县市间合作,最后在长三角省域间形成互联互通。再如,像车险理赔这样民生关切领域的金融改革可以先探路,对跨区域理赔案件可以探索统一理赔标准、实现跨区域定损互认及属地理赔等,进而再对投资创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探寻互联互通的新路径。

在探索长三角金融一体化进程中,仍然要遵循《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发挥上海龙头带动作用,苏浙皖各扬所长,加强跨区域协调互动”的要求,充分发挥上海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优势,发挥上海拥有金融机构间清算、结算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也要充分发挥苏浙皖各自的优势,尤其应当将苏浙皖现有已获批金融改革的成果及时在长三角区域分享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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