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工伤职工在享受了停工留薪期后,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法定年假吗?

人潮人海中起起浮浮


工伤留薪期里已经包含了法定节假日了,不能继续享受法定节假日。工伤留薪期是给工伤职工身体治疗和恢复的期限,法定节假日是给劳动者工作休息的,两者根本不是一个立法目的。


事业单位法律人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我是@广州杜姐,关于工伤人员享受了停工留薪,是否还要享受年假。是一定要享受的。

我们从以下几点说明一下:

一、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设立停工留薪期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而且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中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此条例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二、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带薪连续休假。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政府机关单位及私企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休年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三、年假的安排是没有时间上的固定,主要看企业自行的安排,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如果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公司安排不出年假,前提是可以和职工商量好,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单位按照职工日资的300%来支付年假期间的工资就可以了。


广州杜姐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因工伤休息的天数,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属于停工留薪期,按规定不应计为企业的安排的年休假假期。

法律依据: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另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上述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也不包含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所以工伤停工留薪期后,还是可以依法按照规定享受法定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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