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被冒用註冊公司的法律救濟要點

身份信息被冒用註冊公司的法律救濟要點

前兩天,一個朋友想註冊公司時,發現自己的名下已經有了一個公司,後去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機關查看,發現是他人用自己多年前丟失的身份證註冊的公司,並被登記為法人和股東。類似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並不少見,那麼被冒用身份信息註冊公司後,失主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都有哪些實際操作的要點呢?

一、被冒用人需要準備的材料

1、原身份證、現有效身份證、身份證辦理機關的證明/身份證遺失的登報記錄/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證明目的:被冒用身份信息註冊公司時的身份證已經失效,失主已經補辦新的法定身份證件。

2、筆跡鑑定報告

筆跡鑑定可以在起訴之前自己去找鑑定機構鑑定,也可以事先與法官溝通,根據庭審情況提出鑑定申請。

3、被冒用註冊的公司信息

主要證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事實

二、一般被告工商登記機關的答辯要點

1、登記機關的審查職責應當是以形式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為原則,在公司設立登記過程中已經盡到審查職責,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公司提交的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登記機關對登記材料進行了形式審查,履行了法定職責,公司登記行為合法有效。

三、法院判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規定,被告工商登記機關在轄區內具有辦理公司登記的法定職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被告許可登記公司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3、結合身份證及其有效期、遺失證明等,可以認定被冒用註冊公司時該身份證已經失效。根據筆跡鑑定的材料或者雙方庭審時均認可註冊公司的申請材料中的簽名均非失主本人簽名。故可以證明公司註冊時提供了虛假材料。

4、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一條,公司註冊時提供了虛假材料,應當予以撤銷。

這類案件,基本案情比較簡單明瞭,法律關係清晰,基本上沒有較大爭議。在實際操作中,亦有幾點細節需要注意。

1、筆跡鑑定並非此類案件必經程序

在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註冊公司的撤銷工商登記糾紛案件中,筆跡鑑定並非是必須的,如果庭審中,經與原告提交的起訴狀上原告的簽名核對,被告工商登記機關均認可當初公司註冊登記時的原告簽名非其本人簽名,此時就不需要進行筆跡鑑定。

相對於這類撤銷工商登記糾紛案件50元的訴訟費來說,筆跡鑑定的費用頗高,雖然都是原告先行墊付,後由被告承擔。但對於原告的墊付,也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如果實在需要鑑定的話,可以通過與法官及被告溝通,僅鑑定公司註冊申請材料中幾處比較重要的簽字,對原被告雙方都比較經濟。

2、如果僅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記為公司的監事、董事、經理等,則不能通過行政訴訟起訴工商局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公司的名稱、住所、法人姓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等事項屬於公司的登記事項。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的信息是一種備案信息。

對登記機關的備案行為可以起訴,其前提僅限於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應與申請備案的事項不一致的情況。當事人並不能以公司股東會召開不合法、形成的決議無效等據此要求公司登記機關撤銷相關備案內容。

此類事件本質上是其與備案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爭議,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由公司行為加以實現。

當然,除了法律途徑,失主可以直接向該公司的註冊登記機關投訴要求撤銷該註冊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二款,權利人可以向工商登記機關要求撤銷該公司的註冊登記。

雖然最後都可以撤銷工商登記,維護了失主的合法權利,但是畢竟通過法院的途徑費時費力,一般情況下,首先選擇向工商登記機關投訴。

最後,最簡便的方法就是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件,以免被不法分子冒用,給自己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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