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臺辦法 政府合同五個重要環節全過程監管

南報網訊(通訊員 劉季平 融媒體記者 徐寧 許琴)記者從南京市司法局獲悉,南京市4月14日正式出臺《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審查、簽訂、履行、糾紛處理、實施效果評估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範。辦法出臺後,南京市將形成政府合同全過程監管體系,從政府合同的啟動、訂立、審查、評估以及糾紛處置五個重要環節強化合同監管。

辦法從以下幾個環節入手加強了監管:

合同啟動管理。從約束政府自身出發,嚴格規範政府經濟行為,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訂立合同。凡是以市政府名義訂立合同的,在合同啟動前需事先報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同意。未經審批同意,不得擅自啟動合同磋商、起草等有關工作。

合同訂立管理。政府合同的承辦單位在訂立合同前,需詳細調查核實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質、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涉及“三重一大”的,需進行風險評估。承辦單位的法制機構以及法律顧問需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核把關。

合法性審查管理。政府合同按照“分級審查”的原則,由司法行政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涉及財政、審計、稅收、土地等方面的內容,需由相關部門進行專業審查,專業審查意見作為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內容。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委託法律顧問或者專業服務機構協助審查,進一步提升審查質效。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後,需市政府集體審議後方可訂立。

跟蹤評估管理。政府合同承辦單位需全面跟蹤合同履行情況,定期報告工作進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進度的,需及時分析原因,研判風險,並上報處理意見。此外,承辦單位需建立合同效益階段性評估制度,防止政府合同一簽了事。階段性評估結果將作為合同繼續履行、變更或者終止的依據。合同履行完畢,還需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後評估。

糾紛處置管理。政府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單位首選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未能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屬於行政協議範疇的,爭議解決按照行政協議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政府合同應當及時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解決。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未經集體討論決定及法定審批程序,不得放棄政府、部門的合法權益或者增設己方的義務。

此外,南京市還將政府合同的訂立、合法性審查、風險防範等管理情況,納入全市法治建設監測評價範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