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圈地”劃車位,違法

 物業“圈地”劃車位,沒有經過業主大會決議,辦理相關手續,違法。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363353836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