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新政解讀(二)

2月25日,財政部印發《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預﹝2020﹞10號,以下簡稱《辦法》),並於3月2日對外發布。《辦法》明確要求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所有項目支出必須納入績效評價的範圍,涉及預算資金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其他項目支出則可參照執行,並對項目支出涉及的單位績效自評、部門績效評價以及財政部門績效評價作出具體規定。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新政解讀(二)

從法律和制度要求看,《辦法》的出臺是我國財政預算法律法規體系的進一步完善。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頒佈實施,經2014年首次修改,將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2005年《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出臺,開始在試點的中央部門實施預算績效考評工作;2009年《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9〕76號)出臺,但為加大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推進力度,隨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2011年《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出臺,《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05〕86號)、《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9〕76號)同時廢止;2020年《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預﹝2020﹞10號)出臺,針對預算項目支出作出詳細安排。由此可見,我國的財政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已進入具體實施細則的制定階段。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新政解讀(二)

從實踐和反饋結果看,《辦法》的出臺解決了當前預算績效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辦法》是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基礎上修訂形成。自《暫行辦法》頒佈實施以來,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得到有效規範,財政資金使用效率顯著提升,我國初步構建起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管理體系。隨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以下簡稱《意見》)又對績效評價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明確要求通過自評和外部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預算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並實現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力爭用3-5年時間基本建成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但是,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績效評價工作中的諸多問題也暴露出來,例如一些部門自評不實,不同地區或不同部門評價標準不一,評價結果軟約束等,原有規定已經難以滿足客觀形勢和實踐工作的需要。由此,《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預﹝2020﹞10號)應運而生,使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工作得到了更加具體的指導,《辦法》不僅優化了績效評價工作的程序,還完善了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參考框架和評價報告參考提綱。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新政解讀(二)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新政解讀(二)

此次《辦法》出臺,既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舉措。目前,我國已由經濟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正處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是跨越關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國發展的戰略目標,而以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為抓手,有力推動財政資金聚力增效,是加快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突破口。如果說《意見》的出臺標誌著全面實施以結果為導向的預算績效管理模式正式確立,那麼《辦法》的出臺則標誌著預算績效管理的全面實施。下一步,財政部將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決策部署,推動各地區各部門抓好《辦法》落實工作,提高績效評價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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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新政解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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