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資者維權手冊

前言

隨著大眾收入的提高,高淨值人群越來越多,投資理財成為普遍現象。而投資理財一個重要方向就是投資私募基金。

但是,近年來私募基金亂象頻出,特別是一些機構將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等也假借私募基金開展業務,誤導大眾,讓許多投資者蒙受損失。

本手冊有意理清什麼是私募基金,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監管,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申請備案登記,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

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將私募基金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其他私募投資基金四大類別,以及分別與之對應的9類基金。

通常我們一般分為三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其他私募基金。

狹義上的私募基金也叫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作為廣義私募基金的一種,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二級市場,如股票、債券、期貨及衍生品等金融產品。

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也就是通常說的PE、VC,主要投資於一級市場的項目,如非上市公司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

投資領域不屬於上述兩類投資範圍的,即為其他私募基金,如資產配置型基金FOF(基金中的基金),藝術品、古董、紅酒、珠寶投資基金,非標債券、ABS投資基金等。


私募基金投資者維權手冊

來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

一、私募基金募集設立過程中的投資者權利

近年來私募基金亂象頻出,其中募集設立過程中侵犯投資者權益的問題最多,諸如:募集機構沒有備案登記,或者超越備案登記範圍經營;向不合格的投資推介私募基金;違規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承諾保底收益等等。

(一)募集機構登記

募集機構(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否則不得開展私募基金業務;基金業協會還規定,募集機構只可募集與其已登記業務類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募集管理與其已登記業務類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募集機構人不可兼營多種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比如,募集機構登記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類別,則不能募集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等類型基金。

募集機構推介私募基金材料,應包括募集機構登記編碼。

投資者權利:

投資者有權瞭解募集機構有無登記備案。募集機構未經登記,或者雖經登記,但其募集的私募基金超出登記範圍或種類,簽訂的基金合同,投資者有權解除或者認定合同無效。

(二)合格投資者

法律規定,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募集,合格投資者的標準為:1、機構淨資產應不低於1000 萬元,個人金融資產應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2、單個投資者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應不低於100 萬元;3、投資者應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投資者權利:

募集機構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私募基金,否則,可能被認定為名為投資實為借貸,或者認定為基金合同無效,投資者有權要求返還投資款及支付利息。

(三)風險評估與風險揭示書

募集機構應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應採取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並應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和收入證明。

募集機構應制作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運作可能面臨的風險,並明確約定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者應簽字確認。

投資者權利:

募集機構對投資者未進行風險評估或由其簽署風險揭示書,基金合同無效,募集機構應返還投資款及支付利息。

(四)宣傳推介行為規範

1、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1)公開出版資料;(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3)海報、戶外廣告;(4)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2、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不得存在以下行為:(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 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9)惡意貶低同行;(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3、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主要包括:(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繫方式;(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註冊信息;(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絡服務協議;(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5)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投資者權利:

募集機構嚴重違反宣傳推介行為規範,常常導致基金合同無效,投資者有權要求返還投資款及支付利息。

(五)投資冷靜期

募集機構與投資者首次簽訂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應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

投資者權利:

募集機構未設定投資冷靜期,或未進行回訪確認的,投資者有權解除基金合同。

(六)承諾保本保收益

募集機構不得暗示、明示或明確約定承諾保本或者保收益。

投資者權利:

募集機構承諾保本保收益的,常常被認定為名為投資實為借貸,投資者有權要求返還投資,並參照承諾收益獲取利息。

(七)私募基金銷售機構責任

募集機構可以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但不因委託募集而免除募集機構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

投資者權利:

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銷售經登記備案的募集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銷售過程中應遵守募集機構等同的合規性要求,否則,應賠償投資者損失。同時需要注意,員工個人存在銷售違規,根據其是否可認定為職務行為,進而確定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二、私募基金運作中的投資者權利

隨著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的運作監管越來越規範,越來越強化,基金管理人等參與主體的義務越來越明確,相應的,投資者的權利也越來越清晰。

(一)私募基金備案

募集機構需要登記,完成募集後,私募基金還需要到基金業協會備案,備案完成後方可進行投資運作。

投資者權利:

私募基金不備案,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涉嫌非法集資;投資者有權要求募集機構及其責任人員賠償損失。

(二)投資運作合規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以及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以下行為:(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4)侵佔、挪用基金財產;(5)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6)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7)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投資者權利: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責任人員違反投資運作的有關法律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投資者有權要求賠償;投資項目或投資標的是虛構的,還涉嫌集資詐騙,投資者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三)私募基金資金與財產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私募基金資金及財產應區別於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他人財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用於私募基金投資。

投資者權利:

侵佔、挪用私募基金資金及或財產的,投資者有權要求賠償。私募基金項目資金與資產應當明確對應,不可進行混同運作;如全部項目的資金被挪用,則涉嫌集資詐騙罪;若是部分資金被挪用到了其他項目,則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等罪名;基金管理人或工作人員利用募集來的資金為個人牟利,甚至進行利益輸送,相關行為則可能涉及到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及行受賄類犯罪;投資者均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四)信息披露

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以內,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單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 5000 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4 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1)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2)基金的財務情況;(3)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4)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5)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1)基金名稱、註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2)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3)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5)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6)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7)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8)基金觸發鉅額贖回的;(9)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10)基金髮生清盤或清算的;(11)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12) 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14)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投資者權利:

信息披露不合規,投資者有權向基金業協會或證監會投訴,基金業協會或證監會將根據嚴重程度處於一定的自律監督或者行政處罰措施。但信息披露不合規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尚無法律明確,參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應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法律規定,及有關民法總則原則性規定,一般而言,投資者可以要求賠償因信息披露不合規導致的損失。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怠於行使權利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以及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原則上,投資者不參與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但私募基金管理人怠於行使權利,投資者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私募基金的利益提起訴訟。

投資者權利:

私募基金管理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投資者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私募基金的利益提起訴訟;投資者也可以要求更換基金管理人並投票表決。

三、私募基金退出中的投資者權利

退出是投資者的最終目的,只有順利退出才能實現其盈利的目的。

(一)中途退出

投資者有權轉讓投資私募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如公司股權、合夥企業份額或信託份額),除非基金合同明確約定禁止轉讓;當然,轉讓基金份額時,需要遵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配合基金管理人的相關工作。

投資者權利:

除非基金合同明確約定禁止轉讓,否則,投資者在遵守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有權轉讓所持基金份額。

(二)到期退出

私募基金到期的,或者投資項目全部退出的,應進行清算。因特殊原因,私募基金需要延期的,必須按照基金合同約定或者私募基金議事規則進行表決,以合夥企業為例,如需要私募基金延期,除非基金合同有特別約定,否則需經包括投資者在內的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無權單方面延期。

私募基金的清算,因基金形式的不同而有差異,但一般由基金管理人擔任清算人,託管人等中介結構也可以參與。

投資者權利:

私募基金到期後,應及時進行清算,分配剩餘財產;私募基金管理人怠於清算,投資者有權要求清算,且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四、總結

私募基金投資者維權手冊

來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

截至2020年2月,基金業協會統計顯示,備案的私募基金數量達到了83,381只,總規模為13.89萬億元,私募基金近十年的發展可謂迅猛。行業也從無監管,到發改委和證監會混合監管,到最終明確由證監會監管,行業在規模迅速擴大的同時,逐漸走向規範。但是近幾年,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特別是P2P、P2B、小額借貸、眾籌野蠻生長,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誤導了許多投資者,讓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

本手冊根據最新的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監管要求,以及最近的司法判決案例,就實踐中常見的侵害投資者權利的情形,整理形成,以期為投資者維護自身權益提供幫助,同時也為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提供合規上借鑑。

感謝證監會、基金業協會老師的諮詢指導,感謝同仁的寶貴意見。本手冊還有許多不完善或有待提高之處,我們真誠接納各方的批評意見,也希望本手冊讓開卷的朋友有益。

聲明:轉載請註明作者及頭條號

作者:陸家嘴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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