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限消令未及時解除?檢察建議解除限消令掃清復產障礙

4月17日,最高檢發佈第十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發佈的5個案例,包含2起涉疫行政檢察案例,這在最高檢發佈的涉疫情典型案例中首次出現。

“檢察院依法對法院行政非訴執行的受理、審查、裁定、實施等環節進行監督,目的在於促進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最高檢指出,這兩個行政檢察案件雖然不是因疫情防控直接引發的行政爭議,但屬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尚未完全化解的行政爭議,這些矛盾糾紛不解決,可能演化成影響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不穩定不和諧因素。

建材個體戶未辦環保手續被查處

手續補齊後,老闆仍被限制消費

2017年9月25日,江蘇省某市環境保護局發現某建材經營部(個體工商戶)未履行環保審批手續,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遂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停止水泥製品加工和製造項目使用的行政處罰決定。

個體戶限消令未及時解除?檢察建議解除限消令掃清復產障礙

江蘇省某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檢察官走訪申訴民營企業,實地瞭解復工復產經營情況

該經營部只繳納了罰款,但未執行“停止水泥製品加工、製造項目的使用”的行政處罰決定,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行政複議和訴訟,環保部門依法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8年6月21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2019年1月21日,某市環保局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月22日,該法院對某建材經營部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該經營部的負責人盧某列入限制消費名單予以網上公佈。

2019年3月19日,某區人民法院確認某建材經營部已停產停業,遂於3月20日以執行完畢為由予以結案,但一直未解除盧某限制消費令。

2020年3月3日,盧某向某區人民檢察院申訴,其已全部履行停產停業義務,環保手續也已齊全,恢復正常經營,尤其是現在疫情形勢好轉,其準備外出進貨,處理訂單,但因限制消費令仍未解除,導致其無法購買合適的高鐵票、飛機票,影響復工復產。

法院採納檢察建議解除限消令

個體戶復工復產障礙掃清

接到盧某申訴後,檢察機關即開展了調查核實工作:向法院調閱了案件卷宗材料;網上核實盧某某限制消費令情況;與盧某某進行線上調查談話,線上核實確認其提供的文書材料、微信視頻查看訂單,具體瞭解限制消費令對盧某某以及復工復產產生的影響;檢察人員到現場進行實地查看。

最終查明:該經營部於2019年3月19日前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於同年12月獲得相關環保許可並重新投入生產。

因疫情期間相關業務單位復工復產需要,該經營部訂單較多,缺乏生產原材料,但截至調查當日,經營者盧某仍在限制消費名單之內,影響了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該經營部復工復產面臨困境。

某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限制消費令。2020年3月18日,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某區人民法院提出對盧某限制消費令予以解除的檢察建議,並進一步進行溝通,某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建議,當天對某建材經營部解除限制消費令,將盧某移出限制消費名單,為該經營部早日復工復產掃清障礙。

個體戶未交環保罰款被列為老賴

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後法院刪除失信信息

2014年2月20日,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個體經營者金某位於該區某鎮廢塑料粉碎、清洗、造粒項目進行檢查,金某現場未能提供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相關材料。

個體戶限消令未及時解除?檢察建議解除限消令掃清復產障礙

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檢察院召開專題案件研判會

4月23日,某區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責令停止生產的處罰決定。因金某未履行罰款義務,也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某區生態環境局於9月15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執行時,發現該項目已經關閉、金某去向不明,遂將金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19年5月7日,金某認為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當,向上海市某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請求將自己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金某的主要理由是,當地鎮政府在開展非法塑料加工企業專項整治活動中,鎮政府承諾,如果金某帶頭拆遷搬離,可以協調處理之前環保局作出的罰款決定。金某按照鎮政府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率先完成搬遷。

鎮政府回函:法院已刪除該失信信息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人民法院對金某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故依法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但金某在接受行政處罰及時停止涉案項目生產時,做到了配合該區環境整治,帶頭拆除相關設備,徹底消除了生態環境風險。

鎮政府在此過程中,曾向金某作出過承諾,並就此與區法院、環保局進行過協調,這一事實得到了鎮政府工作人員證實,金某基於對鎮政府的信賴,才沒有及時繳納罰款,其請求刪除失信信息具有一定合理性。

區檢察院遂按照最高檢關於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工作部署進行深入研究,提出矛盾化解方案並通報了該鎮政府。2019年12月,該鎮政府正式致函生態環境局,希望妥善處理金某訴求。期間,檢察機關積極走訪聯繫生態環境局、法院執行局,探討論證刪除金某失信信息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進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定時期後,面對抗擊疫情和復工復產的雙重任務,檢察機關採取多種形式推進金某合理訴求的解決。2020年3月20日,該鎮政府正式回函檢察機關,某區人民法院已經刪除金某失信信息。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劉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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