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企業因註銷、破產等原因無法取得發票!該如何是好?

對方企業因註銷、破產等原因無法取得發票!該如何是好?

發票是企業購進商品、服務的重要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通常需要以發票作為合法扣除憑證。但是在經營活動中,有時會遇到對方企業在收取款項、提供了商品或服務後,未能及時開具發票。而此時,如果出現該企業由於註銷、破產或者被稅務機關列入非正常經營戶而無法繼續開具發票的情況 。此時,購買方在沒有發票情況下,如何才能將該筆費用支出進行稅前扣除呢?

對方企業因註銷、破產等原因無法取得發票!該如何是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以上需提供的資料中,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對方企業因註銷、破產等原因無法取得發票!該如何是好?

綜上,公司因對方已註銷而無法索取發票的,能夠提供《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規定資料的,於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無需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但對上述資料要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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