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企业因注销、破产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该如何是好?

对方企业因注销、破产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该如何是好?

发票是企业购进商品、服务的重要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通常需要以发票作为合法扣除凭证。但是在经营活动中,有时会遇到对方企业在收取款项、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后,未能及时开具发票。而此时,如果出现该企业由于注销、破产或者被税务机关列入非正常经营户而无法继续开具发票的情况 。此时,购买方在没有发票情况下,如何才能将该笔费用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呢?

对方企业因注销、破产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该如何是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需提供的资料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对方企业因注销、破产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该如何是好?

综上,公司因对方已注销而无法索取发票的,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资料的,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但对上述资料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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