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網店和微博賬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小夫妻婚後共同經營著一家網店同時註冊了一個與店鋪相關的微博賬號,由女方擔任模特,網店和微博擁有超高人氣。如果夫妻雙方結束婚姻,這些虛擬賬號該歸誰呢?

問題來了:網店和微博賬號是否屬於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近日,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夫妻離婚後分割網紅店鋪糾紛案,後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分割淘寶店鋪、微博賬號等虛擬賬號財產時,依照網店及賬號的註冊信息,需要考慮人身依附性


網紅網店和微博賬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郭某與楊某夫婦婚後共同經營網店銷售服裝,楊某因其外形頗佳在淘寶店鋪、微博賬號中擔任模特兼銷售員。其甜美的長相,時尚的穿搭,成為深受消費者喜愛的“網紅”,擁有超高的人氣,店鋪粉絲也是日益增長,給店鋪帶來了不菲的經濟價值。

但好景不長,雙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協議達成離婚並對夫妻財產作出分割。離婚後,郭某與楊某對其共同經營的店鋪及微博賬號價值產生糾紛。

楊某認為這些淘寶店鋪、微博賬號均以自己名義註冊,與其人身權益密不可分,粉絲認同的也是其作為店鋪模特及經營者,其為店鋪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故店鋪及賬號理應歸其所有。

郭某則認為雙方約定的是在兩年後將店鋪及旺旺、微博交付給楊某掌控,但楊某卻在約定時間屆滿前擅自使用、經營、收益店鋪及賬號,楊某理應予以返還。雙方各執一詞,互不退讓,故成訟。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楊某和郭某共同經營的淘寶店鋪、旺旺名稱及微博賬號的價值屬性。

其中價值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淘寶店鋪進貨即庫存;第二,買家所付貨款;第三,淘寶店鋪、旺旺名稱及微博賬號本身存在的價值。

前兩種是有形的財產,有利於區分,雙方往往爭議不大,爭議較大的是淘寶店鋪、旺旺名稱及微博賬號本身存在的價值。由於這種虛擬賬號是否屬於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相關法律至今並未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又不易操作,因此值得探討。

我國於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該規定的內容,可知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

本案中,郭某與楊某經營的淘寶店鋪及旺旺、微博賬號應當屬於財產。雖然淘寶店鋪及微博賬號是以楊某名義註冊,並以楊某名義對外展示、宣傳,依靠楊某作為“網紅”的獨特經營方式獲取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相對於郭某而言,網店及賬號與楊某人身更加具有緊密性,但是雙方在婚後共同經營了上述淘寶店鋪、微博賬號,因此涉案網店及微博賬號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分割淘寶店鋪、旺旺名稱及微博賬號這些虛擬賬號財產時,依照網店及賬號的註冊信息,需要考慮人身依附性,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等因素,可判決網店及賬號的所有權歸一方所有,並參考給予另一方補償金;關於網店及賬號的經濟價值,雙方可參照網絡查詢價值予以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雙方也可通過競價等方式確定價值。

經法官調解:郭某同意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楊某名義註冊的淘寶店鋪及微博賬號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歸楊某所有,並由楊某承擔上述店鋪及微博賬號自雙方離婚後所產生的盈虧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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