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之私募基金募集解析篇

2019年11月15日,《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九民纪要或纪要)正式发布。纪要可能对私募管理人运营管理带来深远的影响。从即日起,笔者将对《九民纪要》涉及私募管理人运营管理的条文进行解析,以方便大家学习及运用。本期内容,我们将重点关注《九民纪要》关于私募基金募集的条文。

《九民纪要》的法律性质

最高院在答记者问中强调,《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但人民法院可在个案裁判中引用《九民纪要》条文进行说理。虽然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但其兼具司法实践及法理的充分论证,后续最高院极可能围绕纪要条文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九民纪要》是否适用私募基金纠纷

纪要明确规定适用于金融产品纠纷,但未明确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纠纷。但鉴于金融产品募投管退与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后续涉及私募基金纠纷的,法院极有可能援引纪要条文进行说理;或最高院会基于纪要精神及规定,适时出台关于金融产品纠纷的司法解释,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私募基金的纠纷。

《九民纪要》关于金融产品募集的规定

纪要第72-78条规定了金融产品募集,各条文主要内容:

第72条适当性义务,明确卖方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应履行适当性义务,明确“卖者尽责”的原则;

第73条法律适用规则,明确金融产品募集纠纷法律法规的适用及规章的参照适用原则;

第74条责任主体,明确金融产品募集纠纷的诉讼基础、诉讼主体及赔偿责任;

第75条举证责任分配,明确卖方机构对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76条告知说明义务,细化卖方机构的告知义务,明确卖方机构的赔偿责任及范围;

第77条免责事由,明确卖方机构免责事由。

《九民纪要》对私募管理人的影响

通读纪要相关条款,我们发现纪要极大地加重了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明确了金融产品募集纠纷的可诉性,并且细分了卖方机构的赔偿责任。为此,私募管理人在募集基金产品时,应对销售工作及文件进行合规检查,并进行适当优化,以符合纪要要求及原则。

卖方机构应对策略

加强对《产品募集说明书》、产品销售话术的法律合规审查;

加强对产品销售机构和产品销售人员的监管,督促其作出产品销售的适当性义务的管理;

针对产品,合理地、差别性地设计《风险测评问卷》及《风险揭示书》,并做好双录工作。

针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需作出适当审查,鉴别真伪;

加强产品销售文件的存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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