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識點彙總:正當防衛、特別防衛、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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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的正當化事由

正當化事由,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但實際上並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雖然只有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兩種,但在刑法理論上還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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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正當防衛,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實施侵害的人所採取的合理的防衛行為。成立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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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防衛的成立條件

特別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特別防衛的成立條件:

1.必須具備成立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主觀條件;

2.還必須具備特定的對象條件,即針對正在進行且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如果符合特殊防衛的條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認為過當。

四、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防衛過當的基本特徵:

1.客觀上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具有社會危害性;

2.主觀上對造成的過當結果存在過失甚至故意,具有罪過性;

3.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緊急避險,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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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避險過當

避險過當是指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的意義在於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損害較小的利益保全較大的利益。如果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大於或等於所保全的利益,就失去了正當的依據。因此,避險過當應負刑事責任。避險過當的基本特徵:

1.在客觀上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即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大於或等於所保全利益。

2.主觀上對造成的不應有損害存在過失,應受到責備。但是鑑於行為人是在緊急情況下、在具備避險的前提條件下造成的不適當損害,所以只有在造成較為嚴重的不應有損害時,才有必要認定為避險過當,追究刑事責任。

3.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七、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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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自通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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