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發布!《上饒市殯葬管理條例》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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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6日,上饒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聯合上饒市政府新聞辦、上饒市民政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上饒市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市人大常委會新聞發言人、法工委主任周建新介紹了《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市民政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就如何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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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該《條例》已由上饒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1月5日通過,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3月27日批准,將於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6章40條,其主要特點是總結、提升和固化我市殯葬改革工作中行之有效經驗做法,加快補齊殯葬管理的制度短板,為解決我市殯葬管理中的突出問題提供法律依據,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

該《條例》的實施,對於破解我市殯葬管理工作中的難題,規範殯葬服務和喪事活動管理,推進文明節儉治喪,促進殯葬行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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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9號

《上饒市殯葬管理條例》已由上饒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1月5日通過,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3月27日批准,現予公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上饒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4月16日

◆ ◆ ◆ ◆

上饒市殯葬管理條例

(2020年1月5日上饒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上饒市殯葬管理條例

(2020年1月5日上饒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殯葬設施設備管理

第三章 殯葬服務管理

第四章 喪事活動和喪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殯葬活動及其管理,應當遵循綠色生態、文明節約、移風易俗、實行火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殯葬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葬設施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建立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制度,健全殯葬管理工作機制和考核管理機制,保障基本殯葬服務經費。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文廣新旅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殯葬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做好殯葬管理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殯葬管理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中約定殯葬管理措施。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均為火葬區域。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絡等媒體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弘揚文明殯葬新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殯葬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勸導、舉報。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工作,建立民政、公安、財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之間人口死亡信息交換、共享機制。

第十條 殯葬行業協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提高殯葬行業服務水平,促進殯葬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殯葬設施設備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結合人口、土地、交通、環境等因素,制定殯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第十二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應當符合國家、本省的規定,以及本地殯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用地、建設和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公墓分為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分為經營性骨灰堂和公益性骨灰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殯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優先建設公益性骨灰堂,統籌建設公益性公墓。

禁止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擅自變更為經營性公墓、骨灰堂。

第十四條 公墓建設應當保護原有自然景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於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建設殯葬設施。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區域建造墳墓。

第十六條 火化機、遺體運輸車輛、遺體冷藏櫃等殯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製造、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第三章 殯葬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實行規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財物。

第十八條 運輸遺體應當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汙染環境。

第十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死亡的人員,應當在死亡地或者就近的殯儀館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將遺體運出本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禁止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

第二十條 火化遺體應當提供公安機關或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和喪事承辦人簽署的同意火化確認書。

身份不明遺體火化,在完成遺體取證、公告、審核等程序後,殯儀館可以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和同意火化確認書,按相關禮儀和程序火化遺體,並留存相關影像資料。

遺體火化後,殯儀館應當出具火化證明。

死者的親屬為喪事承辦人。沒有親屬的,其遺贈扶養人、供養機構、生前所在單位或者臨終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為喪事承辦人。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地生態安葬設施建設,強化安葬設施的生態功能,推行節地生態安葬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者,經營性公墓、骨灰堂經營者憑火化證明提供骨灰安葬墓位或者存放格位。安葬或者安放完畢後,應當出具安葬或者安放證明。

第二十三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價格自律,規範價格行為。

殯葬服務單位不得依託基本服務設置不合理的延伸服務項目並收費,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綁、分解或者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不得設置強制消費。

公益性公墓墓位的使用價格根據成本核定,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經營性公墓墓位的使用價格根據成本核算,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由經營性公墓經營者與購買人協商確定,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殯儀館、公墓、骨灰堂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記證書、殯葬服務經營許可證書、服務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惠民政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殯儀館、公墓、骨灰堂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業務檔案管理制度,保存原始紙質檔案,同時建立相應電子檔案。

第四章 喪事活動和喪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城鎮辦理喪事活動,應當在殯儀館或者指定地點進行,並遵守市容、噪聲、環境衛生和交通管理規定,不得佔用城鎮街道和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祭品,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禁止遊喪及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八條 提倡採用敬獻鮮花、音樂祭奠、植樹綠化、踏青遙祭等文明、低碳、安全的方式祭掃和緬懷故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建設殯葬設施的,由民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區域建造墳墓的,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財物的,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民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和交通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製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殯葬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術語的定義:

殯儀館是指專門用於提供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防腐、整容、悼念和骨灰寄存等服務的設施。

公墓是指專門用於安葬骨灰的設施,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轄區居民提供安葬服務的設施。經營性公墓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服務的設施。

骨灰堂是指專門用於集中安放骨灰的樓、堂、塔、地宮等設施,包括公益性骨灰堂和經營性骨灰堂。

殯儀服務站是指專門用於提供除遺體火化以外的遺體接運、暫存、防腐、整容和悼念等服務的設施。

節地生態安葬是指採用少耗資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包括樹葬、花葬、草坪葬、深埋、撒散、格位存放等。

第三十七條 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三清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和上饒高鐵經濟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職責。上饒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園區的管理機構履行本條例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 國家、本省對英雄烈士、遺體器官捐獻者、少數民族居民、港澳臺居民以及華僑和外國人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實際需要,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殯葬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上饒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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