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如何解聘类似于“性侵养女高管”这样的员工

企业应如何解聘类似于“性侵养女高管”这样的员工

随着互联网不断深入人们生活,一个新闻事件很快就能在网络上发酵,员工本来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常常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声誉影响,企业可谓躺着中枪,近期发生的有名案例着实不少,从拜耳公司辞退外籍跑步女,到杨妈妈粥店辞退不当言论的店长,再到“河南毒王”被其所在劳务公司解聘,再到近几天的杰瑞集团与涉嫌性侵养女的高管鲍某明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看到,一旦这种事件在网络上传播发酵,对企业如坐地惊雷,毫无办法预见和控制。因为这些恶劣事件都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企业根本无从知道,就算知道也没法管理,企业此时唯一能做的只有迅速切割,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以期能够把对企业的声誉影响降到最低。

应该说,这种及时切割是比较明智的,这样做一能表明纯属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二是表达企业对员工行为的否定态度和所秉持的正义立场,从而有利于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减小事件的负面影响。

但是企业具体怎样与员工切割?如何安全的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有相当技术含量的工作。规章制度该怎样设计?劳动合同条款怎样书写,是能否顺利安全解雇这类员工的关键。如果没有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条款作保障,解除就非常困难了。

网上沸沸扬扬的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事件,我们注意到其所供职的杰瑞集团在事件曝光后,第一时间与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能理解“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相对于企业单方解除要和平的多,也几乎没有违法解除的风险,但协商毕竟是双方行为,对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鲍某明不同意协商解除怎么办?杰瑞集团能够凭借其规章制度来单方解除吗?可以想象杰瑞集团与鲍某明平静的”协商一致“的背后,有多少不为人知的压力与无奈。

企业应如何解聘类似于“性侵养女高管”这样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了员工有过错,企业可以单方解雇的所有法定情形,其中对解雇恶劣影响事件员工最有作用的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般情况下,出现这种恶劣影响事件,企业最大的依靠也就是自己的规章制度了。

但规章制度能不能约束和管理工作时间以外的员工个人行为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规章制度是什么,到底有什么作用?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关于规章制度的一般共识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是约束企业员工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对于工作时间以外的员工个人行为,企业如果应用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可能涉嫌违法,

因为一般情况下,员工工作以外的个人行为不会对企业产生影响,企业没有权力去干涉。

来看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张某是一家科技公司员工,从事设备维护工程师工作,这家科技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不允许乘坐黑出租车,违者开除,张某有一次乘黑出租返回公司宿舍时被公司发现,该公司遂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对公司的解除行为不服,遂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及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最终张某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1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的规则和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也要合理。该公司有权通过制订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只适宜进行倡导性规定,而不适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因此对员工进行惩罚,公司规定员工不得乘坐黑车,此规定已经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且乘坐黑车的的行为应由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和法规进行规范,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处理不合理,不适当。因此判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人同意本案判决中法官的看法,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作用就是对员工与其工作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其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更好的提供劳动,但企业毕竟不是学校,它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去管理员工工作以外的个人行为。

但这样是不是意味着对于员工工作以外的行为,企业就没有任何办法约束了呢?不然,其中的例外情况是:如果员工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的个人行为,给企业造成了负面影响甚至是伤害,那么企业出于自我保护,是可以而且应该去积极利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工作外行为,从面实现自我保护的目的。

其法律原理是:任何民事法律主体都有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好比一般情况下,我们无权干涉他人言论自由,但无端被别人辱骂,我们当然有权利制止对方的谩骂,少不得就要一定程度地限制对方的言论自由了。同理,一般情况下,企业无权干涉员工工作时间以外的私人生活,但是员工工作之外的个人行为给企业带来恶劣影响和名誉损害了,企业就有权对员工的个人行为进行评价和处理。

所以企业可以在其规章制度中添加类似这样的条款:公司原则上不干预员工的个人生活,但是员工有严重违背社会传统道德、公序良俗、可能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的,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的条款对企业避免员工工作以外时间造成的企业躺枪事件,有很积极的保护作用的。但应用此条款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员工的工作外行为必须恶劣到足以影响企业声誉的程度。而是否足以造成企业声誉受损应客观、准确的衡量与评价。做到不夸大、不低估、不刻意炒作、不借机作秀。这两天发生的恒大足球俱乐部解聘于汉超的事件,本人认为就很值得商榷,因为于汉超私自改车牌违反的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规,固然是错误的,但是不足以造成对恒大俱乐部声誉损失和其它利益损失,企业以此为由来解雇他,感觉有失公允。所以员工的工作以外的行为虽然有一定违法性,但是对于企业名誉等如果没有形成实质伤害的话,企业不适宜应用规章制度对其制裁。

企业应如何解聘类似于“性侵养女高管”这样的员工

总结来说,员工工作以外的个人行为,企业无权干涉,但这种行为给企业造成名誉损害或其它利益损害的除外。

同时建议用人单位除利用规章制度防范类似躺枪事件外,还应在劳动合同中添加相应条款:“乙方应严格约束自己遵守国家法令、社会传统道德,以及公序良俗,如果因个人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它利益损害的,甲方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写是为了给解决类似事件除规章制度之外再加一道保障。使企业处理起来既有制度依据又有合同依据,能够最大程度的帮助企业解雇品质恶劣的员工。

俗话说,知人知面不知心,企业不可能掌握每一名员工的品质习性,也不能控制员工每个具体行为,尤其是在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但当员工的个人行为威胁到了企业声誉或企业潜在利益的时候,企业有权通过合法合理规章制度和实用劳动合同条款来解雇违纪员工,表明立场以进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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