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作制,與法不符,為何如此高調?

996工作制,與法不符,為何如此高調?

由幾位企業界的大佬馬雲、劉強東等人互相吹捧的996工作制,引起了網民們的熱議,有的人接受,有的人也強烈的反對,人民日報的一篇評論就是:崇尚奮鬥,不等於強制要求996,每個人都需要有時間陪家人,培養自己的興趣愛好。這些了沸沸揚揚探討貌似只是白紙黑字而已,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國家社會經濟各行業發展迅猛,需要員工投入更多的時間才能處理完應有的業務。而傳統的早九晚六,週末雙休,加班獎勵的制度是否即將離我們遠去,進而取代我們的是996。至少我是無法接受的,雖然也是習以為常加班習慣了的IT行業,可始終還有一絲生活下去的希望。

目前來看是不大可能的,至少我們國家的勞動法還是給每個員工一個明確的答覆的,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時下工作制度的相關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規定: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十二章第九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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