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轉讓相關概念及問題

一、定義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知識產權法規定的保護的形式。

因此,我們根據知識產權的種類不同,可以得知,知識產權轉讓包括專利權的轉讓、商標權的轉讓、著作權的轉讓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形式的轉讓,總共四種形式。

從知識產權的具體法律所屬來看,知識產權轉讓包括知識產權所有權的轉讓和使用權的轉讓。

二、知識產權的特徵

主要特徵: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 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註冊。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1、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2、知識產權的獨佔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三、知識產權所有權的轉讓形式

知識產權所有權轉讓是指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向其他主體永久性轉移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對於企業經營來說,研發活動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也希望通過它獲得利潤。有時,企業會選擇從整體經營戰略部署考慮,將其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知識產權轉讓給第三方。

對於企業管理層來說,其經營成功與否的關鍵往往不在於企業是否能夠一次性地將知識產權轉讓出去並獲得資本收入,而在於是否能夠保持長期持續的獲利能力。所以,企業並不會經常採取將知識產權轉讓出去的經營方式,而更多地採取許可使用的戰略。

因為比較而言,許可可以使研發活動的成果成為公司獲得利潤的源泉,確保公司營利能力穩步增長,並保持持續的收益。

有時企業為了其他目的也會採取知識產權轉讓的形式。例如,企業在經營狀況急劇惡化時,為了解決緊急性財政危機,也會採取一次性銷售其研發技術的方法。然而,這只是一種臨時救濟措施,雖然這可以給公司帶來一筆價值不菲的轉讓費,但卻可能透支未來,使得公司未來的營利能力受損。可見,企業要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與研發情況,作出合理的許可或轉讓的決定。

當然,一些專門從事研究的科研院所與高等院校和企業面臨的問題不同。對於這些機構來說,轉讓知識產權的目的就是獲得資金上的收益。

四、知識產權使用權的轉讓形式

1.普通許可: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在合同中所約定的知識產權內容,同時保留在該地域範圍內許可人自已使用該項知識產權以及再與第三方就該項知識產權簽訂許可證合同的權利。

2.排他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內獨家實施其知識產權,而不再許可第三方在該地域內實施其知識產權,但仍保留許可方自已實施其知識產權的權利。

3.獨佔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擁有獨佔該項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許可方自已在內,均無權使用該項知識產權。

五、知識產權所有權轉讓與許可的區別。

知識產權所有權一旦被轉讓,其中包含的所有責任和風險均會轉移給受讓人,原權利人就再也無權繼續使用該知識產權。而知識產權許可則不同,因為通常情況下,知識產權許可人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對知識產權的控制權。許可人也可能會面臨與此相關的某些風險。(當然,這取決於許可協議的某些具體的條款)

知識產權所有權轉讓屬於一次性的交易。如果受讓人受讓後決定放棄該知識產權,那麼該知識產權則可能消失。而許可則是一個連續性的行為,許可人需要監督被許可人的商業化行為。

知識產權所有權出讓人可能在前期獲得一筆較大的收入,但是很難評估知識產權價值以對其進行合理定價(尤其當知識產權處於其開發的早期階段時)。

除非轉讓協議中包含了年度使用費的支付,否則,如果知識產權在商業化過程中實現了比預期更多的收益,轉讓人也沒有機會分享後續產生的利潤。而知識產權許可人的收入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其在前期的收入一般較少。後續收益取決於合同的約定,一般可以根據知識產權後續創造的價值約定提成費用。如果知識產權沒有創造太大的價值,許可人隨後的收益就會較小;反之,如果知識產權後續創造的價值較大,其隨後的收益也會相應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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