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於疫情相關的現金類捐贈財稅處理和申報注意事項

2020年初,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打亂了我們的生活節奏。有的人戰鬥在一線救死扶傷,有的人堅守在後方默默付出。行業不同、領域不同,但所有人都在為防控疫情做著力所能及的貢獻。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稅務部門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近日,為了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財稅部門聯合發佈系列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關鍵領域和重點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鼓勵應對疫情的捐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為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職能作用,我們對企業用於疫情相關的現金類捐贈財稅處理和申報注意事項進行了整理,幫助納稅人準確掌握和及時適用各項稅收政策。

一、會計處理

當企業實際發生捐贈支出時,會計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

適用政策

《企業會計準則》沒有對“企業對外捐贈資產”如何處理進行專門說明,但是,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關於“6711 營業外支出”總賬科目的說明中對此進行了說明,即:“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淨支出,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二、稅務處理

(一)增值稅

通過現金方式的捐贈支出不涉及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適用政策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三、實務操作指引

政策要點

企業和個人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企業和個人

享受條件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執行時間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申報

依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填表說明及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司解讀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相關法規規定,納稅人發生捐贈支出分為三類扣除情況,非公益性捐贈支出全額不得扣除、特定事項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全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限額扣除。納稅人發生捐贈支出情況、由於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發生以前年度捐贈支出未扣除完畢等三種情況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納稅人應填報《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全面反映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結轉情況。

A105070 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企業用於疫情相關的現金類捐贈財稅處理和申報注意事項


四、在實務操作過程中需注意的問題

1.公益性捐贈的特定用途

由於本次疫情緊急,為鼓勵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積極向疫情防控事業捐贈,儘快戰勝疫情,這次出臺的疫情捐贈所得稅政策對於現金捐贈較現行政策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確,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具體範圍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具體範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2.接受捐贈的資格認定要進行區分

根據財稅【2010】45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佈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因此企業和個人應該關注受贈主體是否符合資格,從而獲得稅前扣除的優惠。

3.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標準

一般規定(比例扣除):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時扣除。第十條規定,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如果企業的會計口徑利潤總額為零或出現虧損,其符合規定的捐贈支出也不得在當年度稅前扣除。

特殊規定(全額扣除的情形):

(1)扶貧捐贈: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財政部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2)企業向汶川地震災區等特定事項的捐贈: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8〕104號

(3)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4.捐贈票據要合規

根據財稅【2010】45號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5.實際發生

必須是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才可以稅前扣除。如某單位只是承諾並未實際將款項支付給受贈單位的,則不得稅前扣除。

6.應對疫情捐贈現金應注意的問題

為鼓勵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積極向疫情防控事業捐贈,儘快戰勝疫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明確了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同時考慮到疫情緊急,政策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但要注意的是企業和個人直接向醫院捐贈現金,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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