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

20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了民事訴訟時效規定為三年

第九章: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產繼承為二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力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力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詳情請查閱最高人民法院2019訴訟時效規定)

刑事案件訴訟時效《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應判五年以下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內報案提出控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動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期限內繼續犯罪從犯罪終止日起計算,…………。(詳情請查詢《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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