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明確約定時,是否可以銷售方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付款?

合同未明確約定時,是否可以銷售方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付款?

不開發票可以拒付款項嗎?

實踐中,有一部分購買方會以銷售方未履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義務,從而根據《合同法》67條的規定,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要求銷售方先履行開具發票義務並在增值稅發票開具交付前拒絕支付貨款。這樣的抗辯能夠成立嗎?

最高法院裁判文書及觀點

合同未明確約定時,是否可以銷售方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付款?

中鹽甘肅武陽鹽化有限公司與四川宜賓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四川驚雷壓力容器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73號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鹽化公司主張其可以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因驚雷公司沒有在貨款付至60%時開具增值稅發票,鹽化公司才拒絕繼續支付貨款。經查,雙方在《設備製造安裝合同》第九條中對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進行了約定,即合同簽訂,甲方付合同總額的20%預付款;主材進甲方現場,甲方付總額的20%的進度款,產品安裝完畢30天內再付總額的20%貨款;設備運轉一年後10天內付總額的30%貨款,剩餘10%為質保金,設備運轉兩年後10天內付清全部貨款;貨款付至60%時開始開具同期等額增值稅發票。上述約定並未將開具增值稅發票作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合同簽訂後,驚雷公司進行了設備的製作和安裝工作,監理單位也證明驚雷公司“已完成全部合同內容”,鹽化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相應貨款,而不能以驚雷公司未履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合同附屬義務抗辯其支付貨款的合同主要義務。因鹽化公司未依合同約定支付貨款,二審判決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並無不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觀點,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開具發票為其法定義務之一,依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該法定義務應當作為合同的附隨義務由銷售方履行,但開具發票不屬於合同的主要義務。因此,如果合同未明確約定開具發票作為付款條件時,而銷售方的合同主要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完畢後,購買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相應貨款,不能以未履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合同附屬義務抗辯其支付貨款的合同主要義務。

合同未明確約定時,是否可以銷售方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付款?

結論及建議

1、合同約定並未將開具增值稅發票作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買受人不能以出賣人未履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合同附屬義務抗辯其支付貨款的合同主要義務。

2、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開具、交付發票的時間,並將交付增值稅發票作為付款的條件,或約定不開具發票的其他違約責任。

合同未明確約定時,是否可以銷售方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付款?

歡迎關注頭條號,共同學習分享法、稅知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