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流”不一致不代表交易不真實

“貨物流”的建立,大部分情況下都是以民事法律行為為根基。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基礎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權利可以全部放棄或者部分放棄、轉讓,義務可以由他人承受;合同可以是為第三人利益設計,也可以是第三人履行。

一、無法根據“貨物流”來判斷交易是否真實

傳統的“三流一致”觀認為,“貨物流”一致才是真實交易,真實交易發生在“貨物流”一致的交易雙方之間。

假設發票抬頭上的銷售公司是甲公司,購買方是乙公司,即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了一筆貨物。

1、關於“甲公司必須足量發貨給乙公司,少發或未發則貨物流不一致”

第一,即使甲公司未發貨給乙公司,也不能因此得出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交易的結論。

當甲公司、乙公司達成訂立買賣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之後,先開具發票,後續如果基於某些原因並未足量交付貨物,或雙方之間協商變更協議,或法院撤銷、變更協議或者宣告協議無效等,僅以甲公司未足量發貨給乙公司認定兩個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交易關係,顯然不妥。

對“三流一致”的反思|“貨物流”不一致不代表交易不真實

買賣合同系民事法行為,而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是在意思表示基礎上的去權利義務設立、變更、終止過程。

第二,即使“甲公司足量發貨給乙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也未必是真實交易。

假設甲公司給乙公司虛開價稅合計113萬元的專票,並進行了資金迴流操作。案發後,在審查起訴階段,甲公司向乙公司補充發出了與發票對應的貨物。此時,可以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就所開具的專票存在真實交易嗎?

對“三流一致”的反思|“貨物流”不一致不代表交易不真實

顯然,甲公司向乙公司補充發貨的行為,只是為了逃避法律處罰而做出的補救措施。

2、關於“直接發貨人只能是甲公司而不能是其他公司(禁止他人代發),直接收貨人只能是乙公司(禁止他人代收)”

第一,直接收貨方之間未必是交易的相對方。

假設甲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價稅合計113萬元,乙公司將該批貨物教授給丙公司,價稅合計226萬元,丙公司又將該批貨物銷售給丁公司,價稅合計339萬元,貨物由甲公司直接發給丁公司。如果按照“三流一致”的要求,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存在交易關係,那二者之間的交易金額為多少?

對“三流一致”的反思|“貨物流”不一致不代表交易不真實

第二,非直接收發貨人之間未必不具有真實交易關係。

貨物直髮的長鏈交易,尤其是在提單背書交貨模式中,經常出現。物權的交易的方式有很多種,如指示交付、佔有改定、簡易交付等,不一定非得現實交付才可以。作為銷售方來說,並不關心貨物發給誰;作為購買方來說,並不關心貨物由誰發出。

3、關於“甲公司與乙公司直接不能插入其他轉手單位”

第一,未介入中間方未必具有真實交易。

假設甲公司為乙公司虛開了價稅合計113萬元的專票,正好有一批與發票對應的貨物由丙公司銷售給丁公司。為了應付檢查,甲公司答應幫丙公司承運該批貨物,貨物由甲公司發給乙公司,乙公司辦理入庫後,以丙公司名義發給丁公司。

對“三流一致”的反思|“貨物流”不一致不代表交易不真實

第二,介入中介方未必不具有真實交易關係。

承上例,丙公司與丁公司之間雖然介入了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行為,但丙公司與丁公司與乙公司之間依舊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

4、銷售方必須對貨物享有所有權

第一,對出賣的標的物擁有所有權的未必是銷售方。最常見的例子是代銷、掛靠。

第二,出賣的標的物沒有所有權的未必不是銷售方。

以上兩種情況統一舉例說明:

假設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以乙公司的名義銷售一批貨物給丙公司。丙公司不知道甲、乙公司之間的委託關係,只認可乙公司為相對方。本例中,儘管擁有貨物所有權的是甲公司,但買賣關係卻存在於乙、丙公司之間。

對“三流一致”的反思|“貨物流”不一致不代表交易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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