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明确约定时,是否可以销售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未明确约定时,是否可以销售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不开发票可以拒付款项吗?

实践中,有一部分购买方会以销售方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从而根据《合同法》67条的规定,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要求销售方先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在增值税发票开具交付前拒绝支付货款。这样的抗辩能够成立吗?

最高法院裁判文书及观点

合同未明确约定时,是否可以销售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中盐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与四川宜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73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盐化公司主张其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惊雷公司没有在货款付至60%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盐化公司才拒绝继续支付货款。经查,双方在《设备制造安装合同》第九条中对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进行了约定,即合同签订,甲方付合同总额的20%预付款;主材进甲方现场,甲方付总额的20%的进度款,产品安装完毕30天内再付总额的20%货款;设备运转一年后10天内付总额的30%货款,剩余10%为质保金,设备运转两年后1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货款付至60%时开始开具同期等额增值税发票。上述约定并未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合同签订后,惊雷公司进行了设备的制作和安装工作,监理单位也证明惊雷公司“已完成全部合同内容”,盐化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货款,而不能以惊雷公司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附属义务抗辩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因盐化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二审判决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发票为其法定义务之一,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定义务应当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由销售方履行,但开具发票不属于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作为付款条件时,而销售方的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后,购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货款,不能以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附属义务抗辩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

合同未明确约定时,是否可以销售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结论及建议

1、合同约定并未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附属义务抗辩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

2、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交付发票的时间,并将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的条件,或约定不开具发票的其他违约责任。

合同未明确约定时,是否可以销售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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