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孝道差异(二)—养老传统差异

二 养老传统差异

1 中国自古“以孝治天下”

中国五千年上下文明史,无论王朝如何更替,但基本上每个朝代都遵循“以孝治天下”的理念。朝廷通过律法、教育等多种手段,将家族伦理的“孝”直接转化为“忠”的政治意识,政治关系变成了人情关系,政治道德变成了家庭道德,孝道从家庭伦理变为驾驭、统治天下的政治手段,以德治国落实为以孝治国,“求忠臣于孝子之门”更是中国人长久以来深信不疑、屡试不爽的用人之道。

西周王朝主张敬天、孝祖、敬德、保民,在《礼记·王制》中规定,"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杖" 指老年人拄的手杖,拄着拐杖的老人是受尊敬的人;并《周礼.地官.大司徒》中将不孝列为乡八刑首位。

汉王朝首次提出"以孝治天下",汉律规定不孝之罪要斩枭。为贯彻该方针,一是汉代皇帝都以" 孝" 为谥号,称孝惠帝、孝文帝、孝武帝、孝昭帝等等,表明了朝廷的政治追求和对"孝"的尊崇;二是提倡孝道,褒奖孝悌,指定养老专项规定,据《汉书》与《后汉书》帝王纪中记载,自西汉惠帝至东汉顺帝,全国性对孝悌褒奖、赐爵达 32次,地方性的褒奖则更多;三是兴"举孝廉"和孝悌力田,察举善事父母、做事廉正的人以及敬兄长德行和能努力耕作的人做官,把"孝"作为选拔官员的一个基本标准,在东汉更成为求取官职的必由之路。四是将《孝经》作为国家教材,强调尽孝道的普遍性,并对孝道的原则、内容及尽孝的方式、孝子事亲的行为举止等,进行详尽的阐述。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即中正把关制所谓的"乡邑清议",地方群众舆论和公共意见是重要的参考标准,士人入仕必先经中正评品,如果有不孝的污点,中正这一关就通不过。《世说·任诞》注:"(阮)简以旷达自居。父丧,行遇大雪寒冻,遂旨浚仪令,令为他宾设黎臛,简食之,以致清议,废顿几三十年。"如此特殊的情况下吃了一点肉,因在父丧期间,就被中正卡住,近三十年不得叙用。

唐时玄宗亲自为《孝经》写序、注释下诏颁行天下,并免征居父母之丧者的劳役赋税。代宗时又开"孝悌力田"选士科目。对于尽孝道的典型,唐朝官方也给以褒奖和宣扬,典型者载于《孝友传》传颂后世。

宋朝经过一系列社会动荡,是中国的大统一时代。政府为了强化统治秩序,大肆宣扬"冠冕百行莫大于孝"(《宋史·孝义传》)。得益于政府的大力褒奖,孝道在宋代发展到顶峰。

明朝在元朝的基础上建立后,以乱世重方式推行孝道,借助"孝"巩固皇权。洪武六年曾罢科举,举贤才,其目有贤良方正、孝悌力田、孝廉、耆民等。明朝还以养老之政教民孝,对老人赐以布帛,授以爵位,还让他们议政,御政,评论官员,理民诉讼,宣教民众,以发挥他们的作用。明文规定80岁以上的老人由官府养。明律规定,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致死,问斩。

清代大力倡孝,重视以孝道治天下。康熙、乾隆皇帝数次在宫内开设" 千叟宴"。清律一方面对不孝甚至残害父母的给予严惩;另一方面旌表孝子。加强孝治,清代还把汉代的"孝廉"和 "贤良方正"两个科目合并,特设孝廉方正科。清律规定,凡子孙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的案件,即拟斩决。父母如果以不孝的罪名呈控子女,请求将子女处死,官府是不会拒绝的,而且不要求呈控人提供证据。

新的历史条件下弘扬孝道文化,在古为今用的实践中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汲取了“养亲”、“敬亲”、“事亲”等精华,摒弃了“愚忠”、“愚孝”等糟粕。法律层面首先从《宪法》上对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又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做了详细补充,为“孝”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西方养老还需自打算

西方的家庭基本由夫妇和他们的未婚子女构成,相比于中国的三世同堂,甚至四世、五世同堂,显得很小。西方社会资本主义发展较早,年轻人大多有外出做佣工的习惯,一旦结婚就自立门户不会与父母住在一起。这样的家庭形态与我们通常所了解到的农业社会中一般的家庭体系有很大不同。

在西方,儿女没有养老的责任。《圣经》上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儿女不该为父母积财,父母该为儿女积财”。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的爱不对等,父母对于子女的关怀超过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是自然界动物的一种本能。中世纪西方人的养老的态度就是告诫人们要为老年阶段的到来做好准备,年轻时多积攒财务防止自身年老不具备劳动能力所需。据说在德国的一些城市里,还能看到这样的大棒,上书“谁使自己依赖子女为生而陷于贫困,谁将被此棒击死!”

西方养老的常用手段就是“退休”。公元6世纪时一些富人出于救赎的目的,远离尘世退休到修道院,为永生做准备。公元8、9世纪开始出现大量的以盈利为目的大型修道院为老人提供寄居之所。12世纪的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开始对退休和养老进行规定:拥有土地想退休的老人上当地的司法机构或法庭提出退休要求,而那些希望以赡养老人获取老人财产的人也必须到法庭表明自己的意愿。在德意志的法典中,最早提到农民退休的是14世纪早期的一个地方法庭,它应用的一个条款规定:将要退休的农民,应当有权利从以前的住处得到“最好的床、水壶、锅、犁、马、推车等等”。在英国,很多世纪以来,退休在各社会阶层得到认可和实施。在退休者和赡养人之间通过法庭或其他机构签订退休协议,通过退休协议,双方间去了互惠关系:退休者获得赡养,赡养人获得财产。退休契约是开放的,儿女之外的个人、机构都可以参与签订退休协议,只要双方满意即可,协议的执行由法庭进行监督。

以修道院为主体的养老机构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欧洲占据着主要地位,在13—15世纪,开始面向低收入群体的慈善院。1601年,英国以“济贫法”立法形式把养老责任赋予给老人亲属,但从16世纪晚期到19世纪的上半期,教区救济仍是主要养老模式,以至于1834年的“济贫法”听证会得出了“有必要用教区赡养替代家庭赡养,因为英国的劳动阶级已经完全缺乏天然的孝心”。

从欧洲的历史传统来看,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主要不是取决于年轻时生养了多少子女,而是取决于积累了多少财产。老人越是富有,他的赡养的条件就越是优厚。而贫穷之人,老来便越发贫困。

以美国为例,目前没有子女赡养父母的全国性法律,而50个州中即使有相关赡养父母相关法律规定的30个州也几乎从来没有实施过,这种行为几乎得不到任何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支持。老人上年纪后可以申请各项福利维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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