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困境企業與破產重整的歷史機遇與取捨

2020年,作為新十年的開局之年,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讓中國乃至全世界都面臨著一場大考。受到疫情防控的影響,不少企業面臨著收入大幅減少、現金流壓力急劇攀升的困境,市場的不確定性風險進一步增加。

破產重整作為挽救困境企業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當前市場背景下,具有盤活企業資產,化解市場不良風險的重要作用。而破產企業的重整投資也將在此背景下迎來新的機遇。

一、疫情影響疊加“去槓桿”加速風險出清,困境企業破產重整迎來新機遇

新冠疫情的爆發對諸多企業而言是一場災難,但同時對很多行業、很多企業而言更像是一項壓力測試。尤其是對高杆杆企業而言,在經營現金流受到較大影響的情況下,能否維持自身資金鍊不斷裂,是企業在2020年面臨的一道必答題。

根據國家資產負債表研究中心的數據,非金融企業部門槓桿率在近幾年的“去槓桿”中呈現了下降的趨勢,而新冠疫情爆發可能會加速這一趨勢,會加快企業的風險暴露,部分高槓杆企業甚至會在本次疫情中面臨倒閉破產的風險。

圖1:各實體經濟部門槓桿率(%)

新冠疫情下困境企業與破產重整的歷史機遇與取捨

資料來源:國家資產負債表研究中心

目前,隨著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地已經開始陸續復工復產,但疫情帶來的影響還是持續性的。尤其是旅遊、電影、酒店、影視、線下教育培訓等行業在當前疫情背景下,面臨的挑戰更為嚴峻。以國內餐飲為例,根據3月份社會消費品零售數據顯示,餐飲收入是其中下滑最嚴重的。3月份,餐飲收入1832億元,同比下降46.8%;1-3月份,餐飲收入6026億元,同比下降44.3%。

而從整個工業企業角度來看,根據國家統計局最新統計,2020年2月全國工業企業虧損企業家數累計同比攀升至32%,去年同期為8.4%;2020年2月全國工業企業虧損企業虧損額累計同比攀升至24.3%,去年同期為23.9%。

圖2:工業企業虧損企業家數及虧損額累計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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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

在目前外圍疫情防治環境依舊嚴峻、市場風險加速出清的大背景下,如何儘可能地幫助企業走出困境,保障市場經濟平穩運行,將是非常重要的課題。破產重整作為幫助企業避免破產清算、擺脫財務困境並重新運營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當前社會、經濟環境複雜多變、困境企業數量激增的背景下,正是其發展的新機遇期。

二、法律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完善,推動困境企業破產重整正當其時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自《企業破產法》2007年施行以來,國內企業破產的法律基礎設施建設在不斷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9月、2013年9月依次出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後,在2019年3月再次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進一步針對破產審判中的問題進行回應。

2017年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通知中強調了要加強破產製度機制建設,完善社會主義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的意見,並從完善破產程序啟動機制和破產企業識別機制、完善破產重整、和解制度及破產配套制度、加強審判組織和破產管理人隊伍建設等多層面、多角度提出了意見。通知指出,要引導破產程序各方充分認識破產重整、和解制度在挽救危困企業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時要堅持市場化導向開展破產重整工作,更加重視營業整合和資產重組。

2019年7月13日,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等13個機構共同發佈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該《方案》覆蓋了企業等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各類市場主體;涵蓋自願清算退出、破產退出、強制退出以及特定領域的特殊退出等四大選項。《方案》更是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個人破產製度的建設也開始加速推進。

除相關法律制度文件的完善之外,相關基礎設施建設亦是不斷完善。2015年開始,全國法院的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加速設立,截至今年3月,全國各級法院擁有的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已經增至100多家,而在2015年這一數據還是5家。此外,2019年,多地破產法庭開始掛牌設立。2019年1月14日,全國第一家破產法庭在深圳揭牌成立;同月,北京破產法庭也成功揭牌,隨後破產法庭又在上海、天津、廣州、溫州、重慶、濟南等多地掛牌成立。

隨著企業破產相關的司法環境不斷優化,全國破產案件的受理與審結數量更是不斷攀升,通過採取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等方式化解困境成為諸多危困企業的重要措施之一。

圖3:2015-2019年浙江省法院破產案件收結案情況

新冠疫情下困境企業與破產重整的歷史機遇與取捨

資料來源:根據公開數據由鼎一投資整理

以浙江省為例,根據《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2019年,浙江全省法院共立案受理破產案件2373件,近5年複合增長達到40%;共審結破產案件1704件,近5年複合增長達到52%。當下推動危困企業通過破產重整等方式擺脫困境正當其時。

三、破產重整流程簡介

破產重整程序是積極的“企業再生程序”。通過破產重整程序不但對企業債權債務關係進行重新安排,還要對企業股權投資關係進行調整。

圖4:破產重整業務流程

新冠疫情下困境企業與破產重整的歷史機遇與取捨


資料來源:鼎一投資整理

從時間順序上看,破產重整的業務流程分為如下幾個關鍵節點:

首先是重整申請的提出。按照我國破產法的規定,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產重整申請,而佔公司出資額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請破產之後,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前提出重整申請。

其次是人民法院對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的重點工作是重整計劃草案的擬定,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關鍵,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實施。債務人或管理人應當在人民法院裁定破產重整6-9個月內製定重整計劃草案,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在這個過程中,招募重整投資人是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的基礎。債務人或管理人從債務人企業外部招募重整投資人,是盤活企業、順利實現企業重整的一種重要方式。重整投資人向債務人企業追加新資金,債務人企業才能向債權人償債並繼續經營,從而實現債務人企業的復興。因此,重整投資人對於破產企業的重整程序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其需要設計出切實可行的重整投資方案,管理人依據其設計的重整投資方案制定重整計劃草案,以促使重整計劃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重整計劃擬定後,將提交債權人會議按照不同的表決組予以表決。各組均予以通過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若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經再次表決仍未通過,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提請人民法院強制批准。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將終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由債務人(即破產企業)負責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

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若重整計劃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計劃未獲通過,或者未獲得人民法院批准的,將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企業破產。

四、企業重整重塑價值,困境企業涅槃重生

投資困境企業,通過扭轉困境來獲取盈利是海外特殊機遇投資機構中一種比較常見的盈利方式。鼎一投資一直致力於通過參與企業破產重整來盤活困境資產,近期鼎一投資作為重整投資人參與的東莞市豐海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海海運”)破產重整就是通過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業的典型代表。

豐海海運成立於2004年,主營業務為成品油及化學品運輸。豐海海運擁有可運營船舶共28艘,總運力30萬載重噸,為中國液貨運輸領域最大民營船東。公司擁有油品船5艘,載重7,015噸至7,075噸,可運營國內航線;化學品船23艘,載重6,000噸至27,000噸,其中11艘化學品船可運營國際航線,12艘化學品船可運營國內航線,所有的化學品船均為化學品、油品兩用船。2018年9月18日,因控股股東多元化經營不善、連帶擔保等問題陷入財務危機,豐海海運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鼎一投資從2015年開始關注並陸續佈局航運資產投資,對豐海海運也關注多時。在對內貿化學品航運行業及豐海海運船舶資產價值深入研究後,鼎一投資提出了重整投資方案,擬作為重整投資人參與豐海海運的破產重整。

2020年1月,經豐海海運第四次債權人會議表決,豐海海運重整計劃草案獲得高票通過。2020年2月3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正式裁定批准豐海海運重整計劃。重組方案實施後,鼎一投資旗下基金將全資控股“重獲新生”的豐海海運公司,並在疫情期間派出團隊進駐公司,進行文件、股權及船舶資產等交割工作,在經營管理層面全面介入公司運營,和多家貨主、租家等緊密合作,助力豐海海運重回正軌。

圖5:豐海海運重整時間軸

新冠疫情下困境企業與破產重整的歷史機遇與取捨

資料來源:鼎一投資整理

五、總結

當前,海外疫情發展尚未迎來拐點,疊加石油“價格戰”等影響,全球經濟預期步入衰退;國內復工復產有序推進,但疫情對部分行業影響尤在,經濟增長面臨壓力。在此複雜的環境下,國家積極採取了多樣化措施拉動經濟增長,紓解企業困境。而破產重整作為挽救破產企業、盤活風險資產的重要方式之一,定將迎來快速的發展階段,併為化解當下困境企業風險提供重要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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