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學季剛過不久
便有許多學生鉚足了勁
努力在書海里“力爭上游”
其中也有許多人
會選擇報名輔導培訓班
給自己“加課”
然而....
現如今輔導班選擇眾多
培訓機構又良莠不齊
他們是否具備相關資質
你真的清楚嗎?
學生小戴
就遇到了這樣一件糟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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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案情的簡介
小戴是一名中專學歷的學生,一直懷揣著大學夢的她,報名了全日制大學的統招考試(簡稱“高職招考”)。為了能夠順利考上理想大學,她選擇了由A公司運營的培訓機構,與其簽訂《高職招考輔導協議》,開始在該機構開設的高職招考輔導班接受輔導,並陸續支付了各項輔導費人民幣12000元。
成績公佈後,小戴的成績並不理想,最終只上了大專線。此時小戴了解到,她此前所報的培訓機構只是一間教育諮詢公司,並不具備教育培訓資質。
小戴自覺受到了欺騙
她認為
正是因為該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
才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
才導致了自己的成績不理想
致使自己最終沒能考上大學
小戴一怒之下將A公司搞上了法庭
要求其返還先前支付的
12000元輔導費及利息
還以該公司存在欺詐行為為由
要求賠償其三倍輔導費
辯解
A公司
我司是教育諮詢有限公司不是培訓學校,是為學生答疑解惑,主要還是學生自學為主。做教育培訓的機構都是註冊的教育諮詢公司。且我們雙方所簽訂該輔導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我們也已認真履行協議內的輔導義務,於法不悖。
我原是想順利通過考試、考上理想大學,這才報名了補習班,希望得到輔導後能更加順利地考上。我在報輔導班時對於教育培訓和教育諮詢的區別不瞭解,過後才知道他們並不具備教育培訓資質。我招考文化課最後考了460分,只考上了全日制統招的大專。
小戴
最終判決
湖裡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的營業執照信息中明確載明經營範圍為教育諮詢,且該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開展高職招考輔導有取得相關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批,因此,A公司並無進行高職招考輔導培訓的資質。
但是,雖然A公司不具有高職招考輔導培訓資質,但案涉《高職招考輔導協議》並未違反效力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規定,不必然導致訟爭協議無效,訟爭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小戴支付了輔導費用,A公司提供了教育輔導,小戴接受輔導後通過了大學專科考試,A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雖然小戴在簽訂《高職招考輔導協議》時並不知道教育培訓和教育諮詢的區別,但雙方簽訂合同時並未將A公司是否具有教育培訓資質作為是否簽約的衡量因素,A公司不存在故意使小戴誤認其具有教育培訓資質而簽訂合同的欺詐行為。因此,小戴主張撤銷合同、A公司退還已付輔導費並賠償三倍輔導費,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小戴提出上訴。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同時,各縣區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關於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的細則也都做了相關規定,如《廈門市湖里區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就規定了舉辦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穩定的辦學經費、辦學場所的面積、辦學場地的權屬和層高、教學設施設備、管理隊伍的素質、教師資格、決策機構、辦學章程等方面的詳細要求。
實踐中,因教育培訓機構准入門檻高,需要經過嚴格的行政審批,市面上的很多培訓機構都是通過註冊教育諮詢公司來對外招生開展教育培訓 ,所以,存在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監管困難等問題。在這類無資質的機構中參加培訓,一旦出現糾紛,很有可能像本案中的小戴一樣,交了輔導費,沒達到預期的培訓效果,也無法通過訴訟的途徑要回輔導費了。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並不具備教育培訓機構資質
卻以“教育諮詢”為名
行“教育培訓”之實
像這樣打“擦邊球”的機構不在少數
在此
要提醒廣大學生及家長
甄選培訓機構時一定要擦亮眼睛
選擇正規、有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
“退費難”事小
耽誤了學業損失就更大了!
案例提供:邱燁
編輯製作:林姍、許佳鈺
誠意 正心 崇法 惟民
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微信號 : hl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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