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群毆舉報者,被判尋釁滋事罪 不滿上訴,法院:改判搶劫罪

在公交車上發現小偷後,少年用手機拍照時被多人拉下車群毆。此事曾在網絡引起廣泛關注,近日參與毆打少年的4人終審獲刑。

回顧事件發生:去年2月11日,2月9日上午8時許,西安一輛公車上,一位少年指認車上有小偷組織正在行竊,遭對方多人拉下車毆打。小偷都是有準備的作案而且作案手法老練,為了不被監控拍到當時掏出口罩戴上以後才下車打人。事後有網友發聲,涉事盜竊組織曾經多次在公交車上實施盜竊行為,當天這夥人偷完一女子的手機後,又誤導女孩下車追其他人。當那輛公交車行駛到餘家寨站時,被打少年發現了這夥人再次行竊,便大喊“他們才是小偷”,結果被多人拖下車毆打。

經過核實確認,2017年2月9日中午12時許,王某報案稱其乘坐256路公交車,發現幾名男子盜竊財物,準備拍照報警時,被這幾名男子發現並且實施毆打。而這則“陝西少年公交車上指認小偷遭拉下車群毆”的消息迅速在網絡發酵,引發多家媒體持續關注。

西安警方接到報案後成立專案組,同年2月12日晚,涉案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經警方初步調查,4名男性嫌疑人為河南固始縣人任某(41歲)、周某(36歲)、王某(39歲)等4人。經查,4人駕車於2月8日從原籍竄入西安,9日作案。其中,王某、任某曾因扒竊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理。

該案一審判處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盜竊罪,蓮湖區檢察院提出抗訴。近日,該案終審判決,西安中院經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年又6個月,判處被告人周某、任某有期徒刑7年又6個月,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晉某有期徒刑6年,分別並處罰金。

律師說法抗訴有示範意義

一審法院以“尋釁滋事罪”“盜竊罪”量刑是否準確?蓮湖區檢察院抗訴的依據是什麼,是否合理?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諶江濤律師認為,一審法院以尋釁滋事罪、盜竊罪對4名被告人量刑適用法律錯誤,蓮湖區檢察院提出抗訴及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涉案4名被告人公交車上實施盜竊,被少年指出後,為打擊報復、抗拒抓捕,對少年進行毆打,其行為符合刑法第269條規定,由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原審法院沒有注意到4被告人對少年進行毆打的原因是為了抗拒抓捕,而將4被告人對少年的毆打定性為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定性為尋釁滋事,屬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最後認定4被告人的毆打行為是為了抗拒抓捕,從而定性為了搶劫罪,是正確的。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孟韜同樣認為,少年是在發現這幾個人盜竊一次後,發現這幾人再次實施盜竊行為時指認制止的,之後即遭暴力毆打,顯然是事出有因,不屬於尋釁滋事罪的那種隨意毆打。對少年的毆打,實際是這幾人已構成盜竊罪的情況下,為了抗拒他人抓捕而實施的暴力行為。符合刑法269條“盜竊罪向搶劫罪的轉化”規定,這種情況一般稱之為轉化犯。

北京市羅斯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認為,在這起案件當中,4名被告人的目的是盜竊,而不是其它情況下的隨意毆打,所以一審法院認定的尋釁滋事罪,只是看到了行為的隨意性及結果,沒有審查到行為的目的性及轉化。西安中院的這次改判,應該是考慮到4被告人對少年毆打的暴力性質,比較正確地定罪量刑,糾正了一審法院的不當做法,在實務上有一定的示範意義,也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抗訴監督職能。

不過最後結果還是大快人心的。最後大家說說如果你們遇到同樣的事情會怎樣處理呢?

小偷群毆舉報者,被判尋釁滋事罪 不滿上訴,法院:改判搶劫罪

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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