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破產審查~債務人能還清每一分欠款麼?

3月25日,ofo運營主體之一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請破產審查,一瞬間關於ofo破產的傳言通過互聯網呈裂變式擴散。

被申請破產審查,

代表ofo真的破產了嗎?

首先敲黑板劃重點,破產審查≠破產。參考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作為債務人的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第七條表明,債權人在欠債的企業還不上錢的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欠債的企業自身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破產清算。

在向法院遞交申請之後,法院不是直接就受理的,法院會先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如果審查沒有問題,且債務人在異議期內沒有提起異議的,法院則可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之後,就會對債務人的資產和債務進行審查,以確定債務人是否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顯然,本次事件的主人公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的正是這個階段。如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查後發現拜克洛克仍有償還債務能力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拜克洛克自然就構不成破產,因此,現在說ofo破產還為時尚早。破產審查並不必然導致企業破產,只有在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企業才是真正破產了。

假如企業真的破產了,

會對債權人產生什麼影響?

實務當中,個人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同履行、借款等等都是非常常見的,而企業也和人一樣,同樣有還不上錢的時候。企業還不上錢,又無力繼續經營,等待它們通常都是破產的命運。假如企業真的破產了,債權人又不止一個,甚至有很多個的,這筆錢該怎麼還?換句話說,這些錢該以什麼順序還?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會指定管理人管理債務人的資產和理順債務人的債權債務。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則被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被稱為破產財產,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為: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職工薪酬保險等→其他社保和稅款→普通債權。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人的聘用費用等等屬於破產費用,為使欠債的企業繼續運營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等等屬於共益債務,這兩項享有最高優先權。在清償完上述兩項之後,企業剩餘的破產財產就要清償職工的工資、養老保險和醫保費用等等。假如還有剩餘,則要清償社會保險費用和未繳納的稅款。

在經過以上三輪清償之後如果企業還有餘糧,則需用來清償普通破產債權。破產債權大致為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等等。(由於類別太多,無法詳盡列舉,文末會附上法條以便參考)。

總而言之,如果債權人持有的是普通破產債權,則需要耐心等待破產財產被拔三回毛,之後才能輪到自己去主張債權。與此同時,如果破產財產已所剩無幾,沒辦法全部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的,則按照比例分配。舉個例子,如果ofo破產清算,由於用戶押金的是無擔保的債權,在清償順序中排在後面,因此是很難拿回的。

遙想18年底ofo創始人戴威曾在全員信中承諾:“不逃避,勇敢活下去,為我們欠著的每一分錢負責,為每一個支持過我們的用戶負責!”要真走到破產這一步,能不能言出必行,還真不好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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