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對方存在智力障礙,仍協助他人與其發生性關係,株洲一女子被判強姦罪

明知對方存在智力障礙,仍協助他人與其發生性關係,株洲一女子被判強姦罪

△圖源視覺中國

近日,株洲市中院二審裁定了一起強姦案,被告人段某(男)、龍某(女)因強姦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10個月。

【案情】賣淫女介紹智力障礙受害人賣淫

據瞭解,段某和龍某都是茶陵人,龍某從事賣淫。

去年7月16日晚,段某和龍某約定進行性交易。段某來到酒店大堂後,偶遇譚某,產生了與譚某發生性關係的想法。龍某告訴段某,她認識譚某,對方存在智力障礙,可段某仍然堅持。於是,龍某便以幫其按摩為由,將譚某找來。

三人商定價格後,段某與譚某發生了性關係,期間譚某反應異常。龍某見生意被搶,心生怨念,在一旁拍攝視頻準備以此報復段某。段某發現了龍某的行徑,為了搶奪龍某的手機,便停止了對譚某的侵害,轉而與龍某進行了性交易。

但事後,龍某仍將拍攝的視頻發到了社交軟件上,譚某的家屬在看到視頻後報了警。事後,段某和龍某主動投案自首,並積極賠償,取得了譚某家屬的諒解。

經鑑定,譚某為精神發育遲滯(中度),案發時無性防衛能力。

【法院】賣淫女的行為也構成強姦罪

茶陵縣法院一審認為,段某主觀上以姦淫為目的,而且明知譚某存在智力障礙,仍堅持與譚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龍某明知譚某存在智力障礙,仍介紹、幫助段、譚二人進行性交易,其行為也構成強姦罪。在共同犯罪中,段某是主犯,龍某是從犯。一審判決後,龍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市中院。

市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量刑恰當,遂駁回龍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協助侵害也屬“違背婦女意志”,考量不分男女

本報法律顧問聶煒律師表示,在認定強姦罪時,“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的考量標準之一。一般實踐中,與醉酒、智力障礙的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都會被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即使是協助他人進行上述不法侵害,也應被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而這一考量標準是不分男女的。

以本案為例,龍某在明知譚某存在智力障礙的情況下,仍在共同犯罪中協助了段某。龍某的行為不但主觀上存在刻意,而且客觀上使譚某遭到了不法侵害,理應被認定為強姦罪。

來源:株洲晚報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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