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2020)桂0502執異29號

貴州弘安皓遠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冷朝釗、張可可、田寶劍、趙平:

我院受理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廣西恆亮偉業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貴州弘安皓遠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單位)現去向不明,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桂0502執異29號執行裁定書。該執行裁定書載明:追加第三人冷朝釗為本案被執行人,冷朝釗應在抽逃出資範圍內以80萬元為限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追加第三人張可可為本案被執行人,張可可應在抽逃出資範圍內以80萬元為限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追加第三人田寶劍為本案被執行人,田寶劍應在抽逃出資範圍內以80萬元為限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追加第三人趙平為本案被執行人,趙平應在抽逃出資範圍內以80萬元為限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冷朝釗、張可可、田寶劍、趙平對各自承擔責任範圍內的債務於本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廣西恆亮偉業貿易有限公司履行完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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