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貿易詞:市舶、斡脫和官本船,漫談元代海洋文化的發展與管理

中國古代社會進入元朝,宋朝發展海外貿易的勢頭並沒有中斷,海上對外貿易迎來了它的鼎盛時期。與唐、宋相比,元朝海外貿易的範圍進一步擴大,貿易規模增大,貿易形式更為多樣化。

與此同時,元政府非常重視海上對外貿易,對海外貿易的管理也比前朝更為制度化和正規化。元王朝制定的內容豐富、體例嚴密,堪稱中國古代對外貿易法的典範。於是,元朝成為我國海洋大發展的歷史性重要時期,14 世紀中國濃厚的重商主義與同時期歐洲地中海沿岸的商業精神交相輝映,有過之而無不及。

與前朝的農耕文化不同,元朝統治者因襲蒙古族的傳統遊牧習慣,瞭解商品交換的重要性,非常重視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在其對外擴張的過程中,特別注意蒐羅各民族的手工業者,組織發展手工業生產,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就:以青花瓷為代表景德鎮瓷器暢銷海內外;棉紡織興起並迅速普及;木活字和轉輪排字法的使用推動了印刷術的發展;另外還有曬鹽法、白砂糖提煉、蒸餾酒等技術的發展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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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港口貿易圖

因此,當時中國出口商品中僅紡織品就包括綢、緞、綾、羅、絹、等,瓷器中有青瓷、白瓷、青花瓷等,遠銷海內外。 在農業、手工業恢復和發展的基礎上,元朝的商品流通活躍。元政府實行了一系列保護和鼓勵發展商業的法律政策,比如減輕商稅、保護商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等。於是,無論是農產品、還是手工業產品的交換都非常發達。

各城市形成了專門的商業區,商鋪林立,分工細緻。手工業的發達,同時也促進了僱傭勞動的大規模出現,富者出財、貧者出力是當時的普遍現象。同時,交換的基礎——元朝寶鈔作為元政府發行的全國通行的貨幣,在國際貿易中亦能通行,影響南洋、波斯、甚至歐洲等地。地跨歐亞的元朝大一統帝國形成後,統治者非常注重從世界範圍認識自己,在政治、經濟、外交等方面都秉承著對外開放“四海為家”的意識,一直與他國開展主動、頻繁的對外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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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寶鈔

一、元朝海上外貿的主體

元統治者一開始就清晰地認識到,市舶作為一項重要的中央財政來源,應該得到足夠的重視和管理。忽必烈命中央政府官員多次遣使去國外“招諭”奇珍異寶。元朝之後的皇帝也大都奉行自由貿易的海上對外貿易管理政策,制定了比前朝更為完備的市舶法律法規,其中《市舶處分則例》為典範,該法在延祐元年補充修改為《市舶法則》,規定更為明確、具體。

《島夷志略》記載:諸蕃國列居東南島嶼者,皆有慕義之心,可因蕃舶諸人宣佈朕意。誠能來朝,朕將寵禮之。其往來互市,各從所欲。

元朝中央政府一直致力於有效地控制海外貿易,因此它的官方海上對外貿易主體非常有特色,分為使臣、斡託和官本船三種:元朝國力強盛,朝廷除了對朝貢貿易加強管理之外,還經常派遣使者到海外採辦奇珍異寶。整個元朝,中央政府派出的使臣足跡遍佈海外諸國,遠達非洲,在中國古代歷史上都是罕見的。元朝的法律詳細規定了使臣出海進行對外貿易的法定程序:使臣由皇帝賜予詔書,佩戴牌符,提供專用驛馬;出海港口地方政府必須提供船隻,支付使臣航海過程中的糧餉;使臣的法定職責就是為皇室收羅各地珍奇異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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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海船

元代斡脫商人中的貸官權,是專門為政府經營海上對外貿易的商人。他們作為蒙古皇室的御用商人,常為西域色目商人,不同於一般海商,享有各種特權,是官營海上貿易的特殊合法主體。斡脫商人打著官府經商的招牌,販運違禁物品,牟取超額利潤,營私自肥。官本船作為海外貿易主體,是元朝官方海外貿易的一大創舉。海上對外貿易由政府壟斷,實行官商合營模式。其中,船和本錢都由官府提供,並由官府挑選商人進行經營,出海利潤七三開。

同時,為了保證官本船法的順利實施,元政府實施海禁,禁止私人下海貿易。然而,官方全面壟斷海外貿易的做法顯然是行不通的,不僅豪商們違法經商,一般海商更是私自出海貿易。在不能杜絕的情況下,朝廷就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市舶則法》頒佈,其中有許多條款對私人海上對外貿易進行規範,進而從法律上肯定了私人在海外貿易中的合法地位。

然而,元政府的海外貿易管理法律規定反覆無常,20 年時間裡,海上對外貿易三開三禁。但無論法律如何規定,海外貿易的主要主體實則上仍是私人。 對私人海上外貿主體,中作了如下規定:(1)排除權貴家族在海上對外貿易的合法主體之外。(2)因公事出國的官吏軍民等人,如果藉機出海經商,回國時需要向市舶司抽分納稅,私自隱匿的以船舶論處,貨物沒收。(3)僧侶、道士、基督教士、伊斯蘭教士等,可以夾帶俗人出海貿易,但也必須抽分,違者以船舶論處。(4)所有外商允許在中國貿易,但應嚴格遵守中國市舶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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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則法》

二、海上外貿船舶管理及其稅收

元朝的商船出海必須持有市舶司發給的公據(大船)、公憑(小船)公據和公憑必須包含法定內容,加蓋關防才能放行,同時它們並不是簡單的許可證,要求商人在國外購買舶貨時一一記錄,作為回國後抽分的依據。出海船舶僱傭的船員必須在市舶司登記,並相互作保。法律規定舶商在申請公憑和公據的時候,必須有保舶牙人作保,此間,牙人作為中國古代傳統貿易中的第三方公證人,開始承擔鑑定船員人數、船隻大小、所買貨物以及去往何處等內容的職責,是我國早期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萌芽形態。

《元史》記載:諸處市舶司舶商每,遇冬汛北風發時,從舶商經所在舶司,陳告請領總司衙門原發下公據、公憑,並依在先舊行關防體例填付。舶商大船請公驗,柴水小船請公憑。

而對於關稅,元朝所有海外貿易的貨物必須進行“抽分”。進口稅、出口稅、舶稅、轉口稅等,構成了元朝完善的市舶稅收體系。在管理進口貨物稅收的同時,市舶司還負責沿海貿易。元初,國貨與蕃貨在徵稅的稅率上是相同的,這是因為元政府認識到必須採用國家干預,才能既防止國貨大量低價流出、又增加進口商品的數量。

國貨、蕃貨抽分有別的稅收制度,充分體現了元朝市舶稅制的經濟槓桿作用,對調整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和比例有著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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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遺址

官員和商人為了逃避抽解,常常會隱匿舶貨或在中途轉移和出售。元政府為了加強管理,嚴懲走私行為,對使臣、民商、外商出入境都作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而且對於徇私枉法或瀆職的市舶官員,也細化了相關的法律責任:除市舶官員外,還要派出與市舶業務無關的官員監督和複核,不得虧官損民,並不許現任官府權豪勢要人等假借他人之名購買。對於故意縱容商船不前往原發舶港抽解的市舶司官員,決杖五十七下,並撤銷其職務,同時相關舶商、船主、綱首、事頭、火長也要各杖一百七下等等。

三、執法機構多元化

鑑於元朝海上對外貿易區分為官方、官商合營、私人等模式,其管理機構也有著獨具一格的設置,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但其中官方壟斷海外貿易的色彩非常濃重。 與前朝一樣,朝貢貿易的中央管理機構是會同館。當外國貢使到達中國時,市舶司會同當地官員按外交禮儀進行接待,對貢物進行分類登記後,由官道經各站赤轉運到元大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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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貢圖》

使臣到京後,沿襲前代舊制會同館官員負責記錄貢使各自國家的情況,並據此編製成另一種使臣貿易的管理機構則是中書省。元朝擔任官方海外朝貢貿易的使聽從中書省的差遣調配,其他的相關政府機構對此並不能加以干預。

《元史》記載:會同館,秩四品。掌接伴引見諸蠻夷峒官之來朝者。至元十三年始置。二十五年罷之。二十九年復置。元貞元年,以禮部尚書領館事,遂成定製。

元朝設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對官商——斡脫商人進行管理。中央層面的相關管理機構稱為諸位斡脫總管府,主要負責向斡脫商人催還本利,同時發放官債。地方層面的管理機構斡託所職權範圍擴大到整個海上對外貿易,但其主要職責依然是管理公司斡脫錢。其次元朝的市舶司制度沿襲宋制。作為管理海上對外貿易的專門機構,招集舶商進行貿易,當時元朝最多時有七個市舶司,但興廢無常,最終只留存泉州、慶元、廣州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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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泉州港口

市舶司主要負責抽解等海上對外貿易的管理工作各處市舶司抽解所得的舶貨中,貴重貨物需要上交中央,運至元大都,供朝廷享用;出貨則可在各港口出售。各市舶司每年徵收和置辦到的舶貨,除了貴重細色部份需要上交中央外,其餘的必須在每年年底前押解至杭州行泉府司倉庫集中,以便估價拍賣。市舶官員的首要職責便是檢查進出商舶。每年船舶回航期間,市舶司必須預先派遣官員到抽解處,等待船舶到來後封堵檢查,以防官民作弊逃避抽解。

結語

政府在元朝海外貿易管理法律實施中的作用更加明顯,中央集權性質凸顯。元朝統治者自建國之初就加強了對海上對外貿易的控制和管理,投入巨大的人、財、物力去推行大規模的官營海外貿易。這在一定程度上的確推動了海外貿易的發展,但毋容置疑也束縛了海外貿易的發展。對海上對外貿易過分強權的壟斷,使得元朝的海外貿易的經營呈現了錯綜複雜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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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烈開啟全球貿易

同時,政府的主導作用在管理機構設置的問題上尤顯突出,元朝市舶司、斡脫所等管理機構時興時廢,表現出極大的不穩定性。管理機構階段性地設置,使得元朝海上對外貿易管理法律的實施極易出現矛盾和漏洞。但是積極主動的海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最終帶來了繁榮的中外交流。海外貿易開闢的航線,成為中外使節和百姓的友好往來之路,是連接元朝與全世界的紐帶。

海外貿易的商船,不僅運輸國際貿易的貨物,還承載著各國使臣、商人、學者、傳教士、旅行家等,促成了中外的文化交流。其中,阿拉伯人帶來了天文和數學,波斯商人帶來了回回醫藥和航海技術。同時,中國的天文、數學與中醫等知識也隨之傳播到外國。作為中國海上對外貿易發展的巔峰時期,元朝的海外貿易管理法制已經較為系統和完善。工業文明與海洋文明密切聯繫,預示著中國古代海上對外貿易的新時期的到來。

參考文獻:

《島夷志略》

《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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