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落款:須有發文單位,日期用阿拉伯數字


公文落款:須有發文單位,日期用阿拉伯數字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 號)有數據表明:


”發文機關署名“為公文格式的組成部分,不可省略。


署名時,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目前實施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 GB/T 9704—1999《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修訂的),明確指出:


“成文日期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


由此以上,目前的公文落款由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阿拉伯數字)構成


現實中因為要加蓋單位公章,或文件頭上已有發文標誌,往往只署發文日期,沒署發文機關,這是錯誤的,需要改正。


有網友對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提出質疑,表示只適用於黨委機關。


即行政部門落款日期用漢字(例如: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黨委機關落款日期用阿拉伯數字。


這一觀點存在誤區。


在2012年7月1日之前,我國規範的公文領域通行兩套標準。


一是 黨的機關公文格式。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1996年5月3日製定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二是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當時依據的是國務院2000年8月24日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但是,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 號)。該《條例》第42條決定,停止執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佈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現實施標準《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 號)的有關規定對 GB/T 9704—1999《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進行修訂。


意思是說,2012年6月30日之後,原來的兩個標準已合併,無論黨政機關還是行政部門統一使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即:2012年6月30日之後,公文落款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


公文落款格式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編排。單一機關行文時,以成文日期為準,落款單位名居中對齊,在成文日期之上。


公文落款日期使用判斷對錯:


  • 2011年5月9日 × 2012年6月30日前使用舊款
  • 2016年3月4日 √ 2012年6月30日前使用阿拉伯數字
  •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 2012年後使用阿拉伯數字
  • 2017年01月09日 × 日期不設虛位

以上,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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