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218萬的一汽“大老虎”徐建一,為何被“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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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1218萬的一汽“大老虎”徐建一,為何被“從輕處罰”?

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徐建一受賄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徐建一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沒收判決書所附清單中的個人財產;對徐建一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建一利用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書記、一汽集團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長春市順航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強等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間接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18. 974萬元。

一中院認為,被告人徐建一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徐建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中央統一部署,2014年7月29日至8月29日,中央第十三巡視組(以下簡稱中央巡視組)對一汽集團公司進行了專項巡視。2014年7月底,中央巡視組第一次入駐一汽,2014年8月底巡視組第一次審查結束回京,但並沒有立即給出審查反饋;2014年9月,巡視組再次來到長春。

2015年3月15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稱“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徐建一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據接近一汽集團的相關人士透露,當時徐建一正隨吉林團正常到京參加全國兩會,離開長春前還主持召開總經理辦公會並簽署相關文件。其在兩會期間突然被帶走。

徐建一不僅是十八大以來落馬的第二位央企“一把手”,同時也是汽車行業當中落馬的行政級別最高的副部級“中管幹部”。五個月後的2015年8月14日,針對徐建一落馬,中紀委發佈了一份措辭嚴厲的通告——“徐建一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執行組織決定;為其子在職務晉升方面謀取利益;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在購買住房中侵佔國家利益、違規領取獎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此外,徐建一還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

一汽集團為汽車行業三大央企之一(包括兵裝集團下屬的長安汽車),也是“共和國長子”,在政治上地位特別,但近年來卻腐敗案頻發。一汽集團的反腐風暴始於2011年的國家審計署對一汽集團的上市審計。在這次審計中,出現了一汽-大眾腐敗窩案,此次審計除了眾多高級管理人員落馬,還導致了一汽集團整體上市推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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