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 太原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第74號通告

關於實施冷藏冷凍食品貯存備案和加強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通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冷藏冷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公告》、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對從事冷藏冷凍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備案的通告》和太原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加強進口冷凍肉品和水產品疫情防控有關事項的通告》等規定,現將太原市冷藏冷凍食品貯存備案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實施冷藏冷凍食品貯存備案

在太原市範圍內從事冷藏冷凍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冷藏冷凍食品貯存場所(包括自有或租賃)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場所具體地址;外設冷藏冷凍食品貯存場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部門報告。鼓勵有冷藏冷凍食品貯存場所的食品經營者主動備案。

二、落實進口凍品疫情防控要求

根據《關於加強進口冷凍肉品和水產品疫情防控有關事項的通告》要求,按照精準防控、檢測前移、源頭阻斷、全程追溯、集中監管、科學防範的工作原則,對進入我市的進口凍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著力抓好“貯存關”、“檢測關”、“追溯關”,最大程度阻斷冷鏈物流渠道新冠病毒傳播的風險。

從2020年11月1日起,進入太原儲存、銷售、加工的進口凍品,在儲存、銷售、加工前應進入“太原市進口冷凍肉品和水產品集中監管總倉”進行外包裝消殺和核酸抽樣檢測;經核酸抽樣檢測合格和外包裝消殺,並取得《太原市進口冷凍肉品和水產品集中監管總倉出庫證明》(以下簡稱《出庫證明》)、食品安全追溯碼後方能出倉;太原市從事進口凍品儲存、銷售、加工的經營單位,須查驗《出庫證明》、食品安全追溯碼;凡未取得該證明的,不得在太原儲存、銷售、加工。

三、落實冷藏冷凍食品溯源管理

冷藏冷凍食品貯存服務者要認真落實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要求,全面使用“一票通”票據、食品安全追溯碼等可追溯系統,完善冷庫基本信息,錄入貯存食品信息,做好貯存冷藏冷凍食品來源、去向登記。

如有違反本通告行為的,一經查實,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太原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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