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發佈!成華區加快培育市場主體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24條”出爐

來啦,來啦,它來啦

重磅發佈!成華區加快培育市場主體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24條”出爐

為進一步激發成華經濟活力

吸引更多的高能級企業入駐成華

搶抓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戰略機遇

打造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加快培育市場主體

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助力

重磅發佈!成華區加快培育市場主體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24條”出爐

近日,成華區出臺《成華區關於加快培育市場主體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該政策主要涵蓋了成華區對高能級企業、高層次人才的落地、發展,以及招商平臺建設、特重項目孵化等一系列“真金白銀“的鼓勵、扶持條例。

政策要點

重磅發佈!成華區加快培育市場主體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24條”出爐

01 支持優質企業快速落地

02 鼓勵企業高質量發展

03 獎勵企業高管團隊

04 支持專業招商平臺建設

05 特重項目實施一企一策

真金白銀“24條”具體舉措

和小華一起深入瞭解下

重磅發佈!成華區加快培育市場主體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24條”出爐
重磅發佈!成華區加快培育市場主體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24條”出爐

一、支持優質企業快速落地

(一)西部大開發政策

●第一條對設在我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投資補貼

第二條對新引進的投資1億元(含)以上,自正式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的重大產業化項目(符合市級以上重點項目認定標準),3年內按每年實際固定資產投入(不含土地購置款、非自持部分)的1%給予項目企業補貼,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三)辦公用房補貼

第三條辦公用房租房補貼。對新引進1年內實際到位註冊資本1000萬元(含)以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50萬元(含)以上或3年累計地方經濟貢獻3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租賃樓宇、產業載體自用辦公的,自認定之日起連續3年按不超過年度租金總額的50%據實給予補貼,補貼金額累計不超過500萬元,補貼可按年申請或3年期滿一次性申請。年度地方經濟貢獻200萬元(含)以上或3年累計地方經濟貢獻6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分支機構,參照該標準執行。

●第四條辦公用房購房補貼。對新引進的境內外世界500強法人分支機構、境內外上市公司區域性結算總部,以及行業50強全國總部,在我區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經認定,按企業購房款(不含相關稅費)的10%給予購房補貼,但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四)開辦補貼

●第五條對新引進境外世界500強的獨立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經認定,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100萬元開辦補貼;對新引進境內外上市公司區域性結算總部、行業50強全國總部企業,實際到位市外資金1億元(含)以上或國際直接投資(FDI)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經認定,一次性給予150萬元開辦補貼。實際到位資金低於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到位資金比例折算兌付相應補貼。

(五)扶持新辦企業

第六條對新辦企業,自稅務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根據其地方經濟貢獻給予扶持(本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涉及經濟貢獻除外)。其中,在我區年度地方經濟貢獻在50萬元(含)—500萬元的,逐年以企業在我區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80%、80%、80%、60%、60%為參照數給予扶持;年度地方經濟貢獻在5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逐年以企業在我區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90%、90%、80%、70%、60%為參照數給予扶持;年度地方經濟貢獻在1000萬元(含)—1億元的,逐年以企業在我區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0%、90%、80%、70%、60%為參照數給予扶持;年度地方經濟貢獻在1億元(含)以上的,逐年以企業在我區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0%、100%、90%、80%、70%為參照數給予扶持。(企業年度地方經濟貢獻達到認定標準可逐年申請,也可按標準累計滿三年或五年一次性按達到臺階的最高扶持比例申請)

(六)由“補變投”增強企業信用等級

●第七條對新引進符合市級產業功能區主導產業方向,具備技術領先、行業領軍、發展前景廣闊的企業,應企業需求,經評估認定,在享受扶持補貼總額不變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流程由區級財政補貼變為區產業引導基金、區創新創業投資基金以股權方式投資入股,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七)獎勵企業引進者

●第八條對新引進註冊資本10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在企業完成公司註冊、稅務報到、銀行開戶後,給予引進者600元一次性獎勵;在企業註冊資本全額到位且實現主營業務經營納稅後,給予引進者1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引進註冊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境內外上市公司區域性結算總部、行業50強全國總部企業,除享受前述獎勵外,再分別給予引進者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在企業對我區地方經濟貢獻超過獎勵金額後兌付)。

第九條對新引進首入成都的獨立核算的境外世界500強企業,經市投促局認定後,給予引進者10萬元一次性獎勵,1年內依法實現主營業務經營納稅的,另給予引進者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引進首入成都的非獨立核算的境外世界500強企業,經市投促局認定後,給予引進者10萬元一次性獎勵。(與第八條可疊加享受)

二、鼓勵企業高質量發展

(一)鼓勵企業穩定增長

●第十條對已過新辦企業扶持期限的存量企業(房地產項目開發企業除外),年度地方經濟貢獻在100萬元(文化創意類50萬元)(含)以上,且較上年度增幅10%以上的,經認定,以企業上年地斱經濟貢獻增長部分的50%為參照數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經區財稅部門認定,對協稅護稅企業(含建築工程類企業及分支機構)或企業股東,以單筆(次)累計滿50萬元(含)以上繳入我區地斱經濟貢獻的60%為參照數給予扶持,其中50%可用於獎勵企業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

(二)鼓勵企業上臺階

●第十二條對區內正常經營納稅3年(含)以上的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納入企業名錄庫且完成網上申報年度報告的,給予企業2000元一次性獎勵。對區內正常經營納稅的分公司轉子公司的,按實際到位註冊資本的2%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對區內正常經營納稅的子公司經認定為成都市總部企業的,除享受市級獎勵外,再按實際到位註冊資本的2%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已落戶我區企業新增資註冊資本的,按增資實際到位註冊資金的1%給予獎勵,對同一公司的獎勵累計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三條對年度經濟貢獻首次突破1億元、2億元、5億元、10億元及以上的企業,由區委區政府授牌表彰,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獎勵。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30億元、50億元、100億元、500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企業1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獎勵。

(三)鼓勵企業上規入庫

第十四條對首次向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報送統計數據且主要統計數據實現持續增長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有資質的建築業企業、限額以上商貿業企業(含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分3年逐年給予經營者及相關人員2萬元、3萬元、5萬元獎勵。

(四)繁榮發展消費市場

●第十五條在我區舉辦展期2天(含)以上的展覽或會期1天(含)以上且人數規模200人(含)以上的會議及節慶活動,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按活動實際支出的宣傳推廣、場租和展場搭建三項費用的30%給予企業補貼,同一企業每年累計補貼不超過300萬元。

(五)支持企業市場化融資

●第十六條對向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報送統計數據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有資質的建築業企業、限額以上商貿業企業(含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其納入當年新增的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金額的50%給予企業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貼息,貼息期限1年。對市場接受度高、發展前景好、有融資需求的企業,經認定,由區產業引導基金、區創新創業投資基金按市場化投資規則,按最高5000萬元額度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投資股權佔比不超過10%。

●第十七條對非上市(掛牌)企業獲得股權融資的,按融資額的5%給予企業每筆不超過10萬元補貼,單戶企業每年累計補貼不超過50萬元。對非上市(掛牌)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區域集優票據等斱式直接融資的,單筆融資額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按融資額的1%給予企業每筆不超過10萬元補貼,單戶企業每年累計補貼不超過50萬元。對中小微企業通過天府股交中心發行債權產品直接融資的,單筆融資額在500萬元及以上的,按融資額的1%給予企業每筆不超過20萬元補貼,單戶企業每年累計補貼不超過50萬元。對新遷入成華區的境內外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六)加強企業上市支持

●第十八條對擬在境內主要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企業,納入區上市企業培育名單的,給予企業10萬元獎勵;完成股份制改造後,給予企業50萬元獎勵;完成上市輔導後,給予企業150萬元獎勵,首次公開募股(IPO)申請被證監會正式受理的,給予150萬元獎勵。對擬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市場(與我國政府簽署證券監管合作備忘錄的主要證券交易所,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納斯達克、香港聯交所、新加坡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中歐國際交易所等)上市的企業,成功上市後,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分階段給予補貼。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後給予企業50萬元一次性補貼;新三板成功掛牌後,對首次掛牌進入精選層和創新層的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首次掛牌進入基礎層的企業給予25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在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1萬元一次性補貼;企業掛牌後實現股權融資的,按每筆融資額的1%給予企業單筆不超過20萬元補貼,單戶企業每年累計補貼不超過50萬元。

(七)鼓勵提升土地綜合效益

●第十九條對新引進符合我區主導產業導向,其經濟貢獻大、帶動影響力強,達到市級以上重大產業化項目認定標準,且有用地需求的項目,推動可按不低於宗地評估價的70%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對已明確供地產業條件的重大產業化項目,在原履約條件基礎上增加自持比例或提升地方經濟貢獻的,可按規定程序對原產業條件進行優化。鼓勵企業提高自持比例,提升項目地方經濟貢獻,自持比例每增加5%,以該項目產生地方經濟貢獻的5%為參照數給予獎勵;年度地方經濟貢獻較原履約條件增幅達到20%及以上的,以增量部分的50%為參照數給予獎勵,獎勵期限3年。

(八)支持企業創建公共技術平臺

●第二十條對經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產學研聯合實驗室、院士(專家)創新工作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等的技術平臺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補貼。

三、獎勵企業高管團隊

●第二十一條對在我區集中匯繳的年度個人經濟貢獻(不含股權轉讓所得產生的個人經濟貢獻等)2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5年內以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年度個人地方經濟貢獻的100%為參照數給予獎勵(不超過10人)。鼓勵企業集中匯繳區外職工個人經濟貢獻,在不突破區級個人地方經濟貢獻總額的基礎上,對企業高級管理層最高以年度個人經濟貢獻的100%為參照數給予獎勵。

四、支持專業招商平臺建設

●第二十二條鼓勵各類專家、學者、大企業大集團創始人、高管等知名人士擔任我區招商特別顧問,我區將在公共資源、應用場景、市場開發等方面予以支持。區對外開放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將根據引進項目情況研究評選不超過10名優秀招商特別顧問,由區委、區政府授牌表彰,其引進企業註冊資本5000萬元或500萬美元以上,自注冊之日起一年內足額實繳的,按引進企業在我區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為參照數給予優秀招商特別顧問最高2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三條鼓勵商協會、新媒體等具有影響力、號召力和企業資源豐富的各類機構成為我區招商平臺。根據招商平臺引進的到位資金、重大項目、企業數量及其引進企業的年度地斱經濟貢獻等情況,經區對外開放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定,前5年每年以其引進重大項目、企業的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以上為參照數給予最高1億元獎勵。

五、特重項目實施一企一策

●第二十四條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定位的投資規模大、影響帶動力強、經濟貢獻好的特別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重點培育的新興產業龍頭項目、對區域經濟有重大支撐的項目、頂尖人才和團隊的重大產業化項目等,經認定,可按“一事一議”的原則報區委、區政府研究後執行。

六、附則

●(一)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業必須是工商、稅務登記在成華區內的企業或駐區事業單位(不含區屬國有公司、區級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且正常存續期不低於10年或達到相關協議約定的年限。在此期間遷出的,其享受的扶持、補貼和獎勵必須全部退回。

●(二)本政策與其他專項扶持政策所涉及的同類型獎勵、補貼等扶持,同一企業享受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選擇申報,但不可重複享受。企業年度享受區級財政扶持獎勵總額(本政策中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不超過其當年地方經濟貢獻總額,對3年期滿或5年期滿一次性申請的企業,3年或5年享受扶持獎勵總額不超過企業3年或5年地方經濟貢獻總額。

●(三)本政策中的政策兌付時間,原則上在次年3月31日前(不超過次年6月30日),根據企業完成相關經濟情況予以兌現。特別重大項目,經認定,在簽訂相關約束性履約協議的前提下,第一年扶持政策可先期兌現,自第二年起按規定時間予以兌現,也可根據其當月地方經濟貢獻完成情況,次月予以兌現。對同一企業在年扶持總額不變(或3年、5年扶持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可根據企業需求,經審定,對其中分項政策及兌現方式進行優化調整。

●(四)對優質企業急需緊缺人才納入“蓉城人才綠卡”保障範圍,分層分類提供落戶、醫療、住房等綜合服務,具體按照國家、省、市、區有關人才政策執行。同時,尊重企業意願,企業將年度應享受區財政扶持獎勵全部或部分且金額達50萬元(含)以上用於支持成華區社會事業發展的,企業高管子女在區屬學校入學由區教育主管部門統籌解決。

●(五)在執行中,如遇省、市、區政策疊加實施,企業可分別提出申請,疊加享受政策。省、市以上政策明確由地方配套政策支持的,原則上不突破附則(二)相關要求。

●(六)本政策所有條款由區投促局負責解釋。具體扶持政策兌付由企業向龍潭新經濟產業功能區管委會或屬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報(政策兌付申請表可網絡下載),經屬地街道(管委會)黨工委審核後直接兌付至企業。

(七)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共成都市成華區委、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政府關於成華區勇當成都建設國家中心城市排頭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成華委發〔2017〕1號)同時廢止。如遇國家、省、市新出臺相關政策,以國家、省、市最新政策為準。本政策施行之前已簽訂協議或已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的仍按原協議、原政策執行至扶持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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