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期間,股東是否依然可以行使股東知情權?

現今公司普遍存在著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情況,致使股東的經營管理權受到了很大的挑戰,尤其是對想要直接參與公司治理的中小股東更為不善,導致股東與公司之間信息相當不對稱。為此,股東知情權顯得尤為重要。


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獲取公司信息、瞭解公司情況的權利,是股東對公司行使所有者權利的重要途徑和體現。其作為股東的固有權利,包括了查閱權、複製權、公司信息接收權、質詢權。

公司破產期間,股東是否依然可以行使股東知情權?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正常經營且股東資格存續的,股東即享有知情權,但對於破產期間的公司而言,其股東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權,目前法律中並無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即使有限責任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股東仍有權行使股東知情權。


案例一:安徽大蔚置業有限公司、汪宏衛股東知情權糾紛


本案中大蔚置業公司上訴主張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知情權是基於股東對公司的出資,是股東自身財產權利的延伸,公司因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後,股東對公司出資形成的全部公司資產已不能清償公司的所有債務,按照權責相一致原則,股東自然不能再繼續對公司行使權利。且根據《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破產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公司破產後股東的權利受到限制,但從該條的立法原意來看,公司破產宣告後,其股東的權利將受到限制。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觀點認為根據《民法總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大蔚置業公司雖然處於破產程序,其民事行為能力限於清算目的範圍之內,但是該公司的法人資格並不當然消滅,也不能據此否定汪宏衛的股東地位。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監督知情權等權利,公司破產後,股東當然不享有參與重大決策權等權利,但並非不能享有監督知情權。況且,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並無明文規定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其股東不再享有股東知情權。因此,大蔚置業公司在進入破產程序後,汪宏衛仍然享有股東知情權。


最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大蔚置業公司的上訴請求。


案例二:凱榮控股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


本案中凱榮控股有限公司上訴主張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系股東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定權利,恆順達公司雖進入破產程序,但並不影響上訴人行使股東知情權,亦無法律規定在破產階段公司股東無權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一審法院以上訴人訴請實質上是對破產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的具體要求,以上訴人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主張知情權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人的起訴缺乏法律依據。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上訴人作為恆順達公司的股東,對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複製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並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因並無法律規定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股東知情權即受到限制,故即使恆順達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上訴人仍有權依照上述法律規定行使股東知情權。


最終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裁定並指令江蘇省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公司破產期間,股東是否依然可以行使股東知情權?

對於如何認定破產期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知情權,執行寶認為不論是從破產期間公司法律地位來看,還是股東身份來看,有限責任公司經破產宣告後,其公司人格以及股東資格並未因公司處於破產清算期間而消滅。


即使公司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管理人仍然會產生清算目的範圍之內的相關資料,例如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產生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債權申報、審核、債權人會議決議等破產期間形成的相關資料。而股東在此期間的權利受到一定限制,不再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等,但股東並非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故而股東在公司破產清算期間仍可形使股東知情權,即股東對管理人管理的債權申報、審核、債權人會議決議等相關資料享有知悉的權利。該權利的形式有利於在破產程序中平等保護公司股東與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對管理人進行一定的監督,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破產程序的功能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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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知情權的主體


知情權的行使主體,公司股東及持股期間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原股東。法律未明確規定股東的委託代理人是否可以代為行使,故而在公司不能證明公司章程或各股東就此達成禁止性約定的情況下,股東有權委託第三人代為行使股東知情權。


出資瑕疵的股東也可行使股東知情權。在股東出資存在瑕疵的情況下,除非章程或股東與公司之間另有約定,一般不能以股東存在出資瑕疵為由否定其享有知情權。


2、隱名股東如何行使知情權


隱名股東由於缺乏具有公示效力的股東身份證明,並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知情權,一般情況下,只能以顯名股東的名義,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但隱名股東根據《九民紀要》第28條內容,已經或正在履行相應的顯名手續,且公司和其他股東均認可其股東身份的情況下,法院可允許其行使股東知情權。


3、股東知情權的行使範圍

公司破產期間,股東是否依然可以行使股東知情權?

4、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只對於會計賬簿的查閱,行使訴訟的權利有前置條件,其他材料的查閱或複製沒有。根據公司法,股東申請查閱公司會計賬簿,須履行相應的前置程序,即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查閱賬簿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後,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5、“不正當目的”


根據《公司法》第33條規定,公司除了抗辯股東未履行前置程序外,還可以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和法律利益為由拒絕提供查閱從而進行抗辯。


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8條,公司提出明確的證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股東具有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係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6、股東行使知情權後洩露公司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解釋(四)》第11條規定,股東及輔助股東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會計師、律師等專業第三人行使知情權後洩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股東或該股東聘請的會計師、律師等專業第三人應當對於公司的損失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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