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期间,股东是否依然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现今公司普遍存在着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致使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尤其是对想要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中小股东更为不善,导致股东与公司之间信息相当不对称。为此,股东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是股东对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的重要途径和体现。其作为股东的固有权利,包括了查阅权、复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质询权。

公司破产期间,股东是否依然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正常经营且股东资格存续的,股东即享有知情权,但对于破产期间的公司而言,其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目前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即使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仍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案例一: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汪宏卫股东知情权纠纷


本案中大蔚置业公司上诉主张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股东自身财产权利的延伸,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对公司出资形成的全部公司资产已不能清偿公司的所有债务,按照权责相一致原则,股东自然不能再继续对公司行使权利。且根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破产后股东的权利受到限制,但从该条的立法原意来看,公司破产宣告后,其股东的权利将受到限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大蔚置业公司虽然处于破产程序,其民事行为能力限于清算目的范围之内,但是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当然消灭,也不能据此否定汪宏卫的股东地位。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监督知情权等权利,公司破产后,股东当然不享有参与重大决策权等权利,但并非不能享有监督知情权。况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股东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因此,大蔚置业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汪宏卫仍然享有股东知情权。


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大蔚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例二:凯荣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本案中凯荣控股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系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权利,恒顺达公司虽进入破产程序,但并不影响上诉人行使股东知情权,亦无法律规定在破产阶段公司股东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诉请实质上是对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的具体要求,以上诉人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主张知情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诉人作为恒顺达公司的股东,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并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因并无法律规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知情权即受到限制,故即使恒顺达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上诉人仍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


最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公司破产期间,股东是否依然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对于如何认定破产期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执行宝认为不论是从破产期间公司法律地位来看,还是股东身份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经破产宣告后,其公司人格以及股东资格并未因公司处于破产清算期间而消灭。


即使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管理人仍然会产生清算目的范围之内的相关资料,例如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产生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债权申报、审核、债权人会议决议等破产期间形成的相关资料。而股东在此期间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不再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等,但股东并非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故而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期间仍可形使股东知情权,即股东对管理人管理的债权申报、审核、债权人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享有知悉的权利。该权利的形式有利于在破产程序中平等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对管理人进行一定的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破产程序的功能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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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知情权的主体


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公司股东及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股东。法律未明确规定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是否可以代为行使,故而在公司不能证明公司章程或各股东就此达成禁止性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


出资瑕疵的股东也可行使股东知情权。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为由否定其享有知情权。


2、隐名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隐名股东由于缺乏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身份证明,并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知情权,一般情况下,只能以显名股东的名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隐名股东根据《九民纪要》第28条内容,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应的显名手续,且公司和其他股东均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情况下,法院可允许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3、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公司破产期间,股东是否依然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4、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只对于会计账簿的查阅,行使诉讼的权利有前置条件,其他材料的查阅或复制没有。根据公司法,股东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即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账簿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不正当目的”


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除了抗辩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外,还可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和法律利益为由拒绝提供查阅从而进行抗辩。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公司提出明确的证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6、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解释(四)》第11条规定,股东及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第三人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股东或该股东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第三人应当对于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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