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院:故意損害財物罪怎麼處罰 #韓國犯罪# #韓國# #韓國詐騙

打架鬥毆、暴力討債、尋釁滋事、黑幫火併等場景在韓國的影視作品裡經常可以見到,但在韓國這樣治安良好的法治國家的日常生活裡雖不常見但也並未絕跡。而前述行為中往往伴隨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也不會因為性質不如前述行為惡劣而不被追究。

依據韓國《刑法》第366條的規定,(毀損財物或文書)

毀損、隱匿他人的財物、文書電子記錄等特殊數據的,或以其他方式毀損其效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萬元以下罰金。(1995年12月29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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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韓國《刑法》第367條的規定,(破壞公益建築物)

破壞公益建築物的,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元以下罰金。(1995年12月29日修訂)

依據韓國《刑法》第368條的規定,(嚴重毀損)(1995年12月29日修訂)

1 犯前2條之罪,致他人生命或身體發生危險的,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366或367條之罪,致他人傷害的,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據韓國《刑法》第369條的規定,(特殊毀損)(1995年12月29日修訂)

1 以團體、聚眾的暴力,或攜帶危險物品犯第366條之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式,犯第367條之罪的,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2000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韓國《刑法》第371條的規定,(未遂犯)

犯第366、367、369條規定之罪的未遂犯,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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